主文: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夏某,男,汉族,38岁,系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销售部部长。夏某受贿一案,由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2012年2月19日该院决定对夏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于2012年5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底,犯罪嫌疑人夏某利用其担任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销售部部长的职务之便,在重庆某有限公司与夏某所属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煤炭购销业务中,销售给煤炭公司煤炭97900余吨,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11年春节、中秋节以及2012年春节期间先后三次收受煤炭公司总经理钱某给予的贿赂共计4万元。
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重庆某煤炭销售公司总经理贿赂款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应当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策略:
犯罪嫌疑人夏某在被取保候审后,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听闻智豪律所张主任曾经成功办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毅然决定委托智豪律所担任其受贿案的辩护人,期望智豪律所能够尽最大的努力帮其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轻判。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夏某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及时全面查阅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并制作详细地阅卷笔录。在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后,辩护人认为可以争取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遂向检察院提交一份书面的法律意见书,辩护人提出:1.本案中夏某犯罪情节轻微。受贿数额4万元,主观恶性小,且在检察院立案侦查前夏某已向公司领导如实汇报收受贿赂的问题,并向公司纪委上缴4万元。有自首、积极退赃的法定、酌定情节。2.夏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人身危险性小。3.夏某系初犯、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工作成绩突出,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强,无再犯罪的危险性。建议检察院对夏某做出不起诉决定。4,犯罪嫌疑人夏某主动到检察院,没有逃跑和回避调查,属于投案自首。5,其中一部分犯罪金额证据不足。
辩护结果:
辩护律师多次当面与办案单位沟通交流,办案人员对律师的法律意见也高度重视。在经过依法审查后,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1日对夏某做出不起诉决定。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夏某实施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法定和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分享到: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