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华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00年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之后在十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承办了数量众多的各种类型刑事案件,其中不乏具有影响力的疑难复杂案件。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唐华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客户对其的评价是“服务热情周到细致,不仅理论功底扎实,更懂得把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件中某些容易忽略的细节相结合,形成案件办理的突破点”。唐华律师的办案服务宗旨“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
承办的部分典型刑事案例:
1、承办Z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该案是浙江某市近几年查获的最大一起走私普通货物(香烟)案,涉及的偷逃税额达数百万元,相关媒体也进行了报道。律师提出被告人没有直接参与具体的走私行为,他只是在走私人之间起到居间介绍的作用,属于帮助犯。具有立功情节,也主动缴纳罚金。最终法院经综合评判后,对Z某某判处缓刑。
2、承办C某某涉嫌诈骗案,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提出被告人在本案中仅是在公司领导的安排和指使下行事,对诈骗行为的得逞不能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属于地位低作用小的从犯。最终法院对C某某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3、承办L某某受贿案,提出在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L某某的受贿金额不正确,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以其实际获得部分作为受贿金额。而其实际获得的金额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应对L某某宣告无罪。法院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建议检察院对本案撤诉。最终检察院对L某某受贿案正式予以撤诉。
4、承办W某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提出在指控的制造毒品犯罪中只是帮助作用,并且到案后有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的立功行为,最终成功保命。
5、承办W某某强奸案,在侦查阶段律师通过了解到的信息,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本案的被害人是从事特殊职业的妇女,事前及事后双方都还有亲密的接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发生的性行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下进行。同时,律师也把上述法律意见与检察院侦监部门承办人进行沟通。最后,检察院对本案犯罪嫌疑人W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6、承办Z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本案是一起被害人众多,并四处上访且涉案金额上千万的有社会影响的案件。提出Z某某在本案仅是在其中起中间介绍的作用,没有也无权对吸收的资金进行掌控,自己主动到案交代情况属自首,且又规劝其他嫌疑人到案属立功。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意见,对Z某某轻判。
7、承办Z某某涉嫌抢劫案,提出嫌疑人抢劫的目的只是为了耍威风,称霸道,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程度未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最终嫌疑人被轻判缓刑。
8、承办S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家属多次向办案机关施压,要求严惩凶手偿命。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因感情纠纷引起,被害人存在过错,且被告人有家族遗传精神疾病史,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部分意见,被告人成功保命。
9、承办Y某某涉嫌诈骗案,涉案金额500余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嫌疑人的犯罪金额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且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又系初犯偶犯,最终嫌疑人在法定刑可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下,被轻判为有期徒刑。
10、承办Z某某销售假药案,在侦查阶段就向办案机关提出Z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金额较小,尚有年幼小孩需要抚养,建议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办案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Z某某予以取保。之后在审判阶段,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在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的情况下,最终法院对被告人Z某某宣告缓刑。
11、承办W某某被故意伤害案,作为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在多次向有关机关控告后,促使办案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最终在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同时,还使被害人获得了民事赔偿。
12、承办T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观明知他人在吸毒,在多次与办案人员沟通时,据理力争,最终嫌疑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居住期满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
13、承办T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本案是一起单位犯罪,T某某任该单位总经理。提出T某某是在单位前任领导已经决意走私后进入公司,非本案犯意提起者,之后只是被动按公司已经制定的经营方针执行,对走私犯罪起不到决定性作用。其实施走私行为的仅是为了扭转公司亏损的局面,并非想谋取暴利,动机单纯。另本案的走私偷逃税额也较小,建议对T某某宣告缓刑。最终,法院听取了律师的建议,对T某某判三缓四。
14、承办X某某虚假诉讼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律师在审阅案卷材料后,提出本案是一起因工程款结算引起的纠纷,且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X某某的确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收到。因此,X某某虽然采取了错误的方式起诉欠款方,但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收回自己的欠款。检察院公诉部门听取了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存疑。立即对嫌疑人X某某由被羁押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5、承办L某某诈骗案,在检察院批准逮捕环节,律师提出本案嫌疑人L某某的确在网络上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了帮助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嫌疑人L某某是在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而为其提供了帮助,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检察院在认真充分听取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后,最终对嫌疑人L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6、承办L某某猥亵儿童案,提出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相比较其他猥亵案件要轻微,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较严重的后果,且自己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尚有2岁多的幼儿需要抚养。检察院在批捕环节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L某某没有批准逮捕,后法院也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最终L某某被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