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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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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建

陈启建

团队负责人


详细介绍


       陈启建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理论功底强,善于从事实、法律、证据、程序上仔细推敲从中发现疑点从而找到案件突破口。在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承办律师就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换意见,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办案效果显著,绝大部分案件均能取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从轻、减轻、免于刑事处罚、无罪的案件结果,受到当事人及家属的一致好评。
 
成功办理了以下案件(部分):
        一、桂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20余万元,经辩护人成功辩护当事人终获四川省泸州市龙马谭区人民法院判决无罪释放;
        二、李某某受贿、玩忽职守案,经辩护律师辩护法院采信辩护意见对玩忽职守罪不予以认定并将受贿金额中的数万元也作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的判决,大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刑期;
       三、许某某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案,许某系某娱乐场老板该案主犯,辩护律师提出查获涉嫌卖淫嫖娼对数较少的辩护观点,经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采纳辩护 观点,成功判处缓刑;
       四、汪某某盗窃案,系累犯、多次盗窃,辩护律师提出涉案金额小、及时退赃且其与妻子正在做试管婴儿手术提出从情、理、法相结合的辩护观点获得法院认可,渝中区人民法院成功判处有期徒刑1年;
      五、王某某团伙抢劫案系主犯,律师提出涉案金额不大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后被江津法院判处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有期徒刑3年;
      六、刘某某受贿案,检察院指控金额9.5万元,论罪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辩护律师坚持建议被告人检举其知晓的他人犯罪行为,后经查证属实,九龙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成功获得缓刑;
      七、魏某运输毒品3公斤,两次毒品再犯、累犯,论罪当判处死刑,辩护律师提出毒品未流入社会、被告人本身属于吸毒人员在量刑时应考虑其吸食情形获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成功保命;
      八、杨某故意杀人罪,论罪当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经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精神情绪不稳定系家庭矛盾引起的辩护观点,最终获得到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采纳成功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九、田某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辩护律师提出贩卖数量少且被告人存在以贩养吸的情形,辩护观点获得采纳,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十、赵某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25万元以上,论罪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律师提出关于涉案物品价格的计算方式应当以被告人与证人相互印证的价格作为认定标准,最终来降低涉案金额,此观点得到了渝北区人民法院的认可赵某成功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大大的减少了刑期;
     十一、孙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涉案金额15万元以上,在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的观点,最终侦查机关渝北区公安分局将孙某取保候审;
     十二、罗某涉嫌走私罪,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辩护律师提出主观不明知、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最终重庆海关缉私局将罗某成功取保候审;
     十三、向某盗窃罪,多次入室盗窃,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检察院提出涉案金额小的辩护观点,最终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向某不予批捕;
     十四、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检察院指控金额40余万元,辩护律师提出对指控的40万属于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铜梁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观点徐

某成功被判处缓刑;
     十五、肖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案金额百万余元,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检察院提出涉案物品不属于刑法意义的食品而是属于食用农产品,后江北区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肖某被成功取保候审。
    十六、夏某某妨害公务,其纠集多人殴打处警民警、损毁警车等警用设备,辩护律师向受理法院提出其系醉酒后的行为自陷期,属激情犯、初犯,渝中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观点夏某被成功判处缓刑。
   十七、游某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辩护人提出,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现场查获的宣传资料数量不应当计算为游某某散发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北碚区人民法院采纳,游某某被成功判处缓刑。
   十八、蔡某某窝藏罪,辩护律师提出从亲亲相隐的角度看,蔡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
   十九、李某某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提出应当认定为自首,尽管其涉嫌犯罪的金额达到了400余万元,但其已全部退赃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了渝中区人民法院的采纳,依法对其判处了缓刑。
   二十、肖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辩护律师提出因肖某是库管员,其工作性质属于劳务性质,不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肖某因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其协助抓获了同案犯,属于立功,并成功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最终辩护律师的意见全部得到了大渡口人民法院的采纳,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其在宣判前刑罚就已执行完毕。
   二十一、许某诈骗罪,辩护律师提出,因其主观不明知该公司是从事的诈骗活动,因此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不构成犯罪,最终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了司法机关的采纳,许某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起诉。
   二十二、石某盗窃罪,辩护律师提出石某虽有盗窃前科,但本次犯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最终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了巴南区人民法院的采纳,起诉的部分金额不予计算在犯罪金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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