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林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双学士学位。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
执业主要荣誉:
1. 2002年获重庆市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
2. 2009和2010年度荣获重庆市区优秀律师称号。
3. 2013年度入围重庆市最佳刑事辩护律师。
4. 2016年度获重庆市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
5.任西南政法大学教学科研实践基地指导培训导师。
擅长:各类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
自1999年执业以来,已办理数百件各类刑事辩护案件;专业素养、敬业精神、服务态度获得业界好评和当事人、委托人的称赞;有效辩护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不胜枚举。
部分承办辩护的典型经典案例:
涉黑犯罪类:
1、重庆市“最大”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明亮犯罪集团系列案。
2、重庆市长寿区“最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李彪犯罪集团系列案。
3、重庆市永川区“最大” 黑社会性质组织王某犯罪集团系列案,成功洗“黑”。
4、四川省绵阳市“最大” 黑社会性质组织胡志全犯罪集团系列案。
职务犯罪类:
1、重庆市某财政局中层领导受贿案,涉案金额15万余元,依法认定自首情节,法院综合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法定或酌定情节及本案的特殊情况,采纳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修九前)破格判处缓刑。
2、重庆市某大型国企下属公司副总受贿罪案,涉案金额300万余元,最终认定被告人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系从犯,(修九前)轻判五年以下。
3、重庆市某区环保局中层领导受贿案,涉案金额40万余元,提出自首情节获法院采纳,(修九前)减轻判处。
4、重庆市某区财政局副局长受贿案,涉案金额50万元,提出自首情节获检察院、法院采纳,(修九前)减轻判处。
5、甘肃兰州交通大学某教授、硕士生导师行贿案,涉案金额31万,提出具有特别自首情节,并有对国家重大贡献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情节,终获法院采纳认定,(修九前)免于刑事处罚。
6、贵州某县环保局中层领导受贿案,(修九前)免于刑事处罚,保留住了公职。
7、重庆市某县市政园林局副局长受贿案,涉案金额20.2万,在已聘请一名律师的情况下,接受委托,提出具有自首情节,涉案金额9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获一审法院认定和采纳,(修九前)判处5年3个月;二审继续委托代理辩护,(修九后)改判1年6个月。
8、重庆市某区征地办科长受贿案,玩忽职守罪案,指控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近千万元,接受委托后,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据理力争,强力辩护,一审判决50万元的指控金额不成立,受贿获得轻判,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9、重庆市某区土地整治中心主任受贿案,涉案金额150万,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和当事人与证人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和往来,应当抵扣相应金额的辩护意见,引起案件认定重大争议,获当事人和承办法官对律师的敬业精神和辩护能力的肯定。
10、重庆市某区中粮分公司总经理受贿案,涉案金额11万元,提出被告人具有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对应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被告人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的受贿事实应认定视为自首情节的意见,获得法院采纳认定,办理取保后判处适用缓刑。
11、中国某某银行重庆市分行信贷部副总受贿案,提出被告人具有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对应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被告人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的受贿事实应认定视为自首情节的意见,获得检察院法院采纳认定,减轻判处。
12、贵州省黔西南州某局局长受贿案、贵州省贞丰县某局局长受贿案,在已委托一名当地律师后又委托智豪律师提供专业辩护,辩护能力获得肯定,被告人获得轻判。
13、重庆市某市级医院药剂科科长受贿案、重庆市某区规划局局长受贿案、重庆市某区征地办工作人员贪污案、重庆市某县政府投资公司副总受贿案、重庆市某区级医院内科主任受贿案等,专业素养、敬业精神、服务态度获得当事人委托人称赞。
毒品犯罪类:
1、毛某运输毒品案,数量500余克,提出属最轻从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
2、陈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参与涉嫌犯罪证据不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并释放。最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黄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海洛因数量达2•8公斤,本应判处死刑。辩护人提出本案黄某不是毒品的所有人,不是毒资的出资人,而是受他人指使、雇佣,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成功保命。
4、邓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麻古当10万余颗,本应处无期以上刑罚。审查起诉阶段,公诉单位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其为从犯,法庭审理强力辩护,获从轻判处有期徒刑。
5、叶某贩卖毒品案,提出侦查机关收集口供和证言程序严重违法,证言不应采信,引起案件重大争议,专业能力敬业精神受到法官尊重。
经济犯罪类:
1、罗某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经营罪案,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无罪意见,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逮捕,嫌疑人无罪释放。
2、蔡某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无罪意见,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逮捕,嫌疑人获取保候审释放。
3、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涉案金额50余万元),在嫌疑人已被逮捕阶段,积极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刑事羁押强制措施意见,嫌疑人终获取保候审。
4、刘某诈骗罪案,数额巨大,本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终获缓刑。
5、白犯诈骗罪案(以邀约赌博设局方式,涉案金额21万余元,数额巨大,本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提出证据存在暇疵、被害人存在过错等辩护意见,经采纳后被告人获缓刑判决。
6、梅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45万元,提出属单位诈骗,作为负责人从轻处罚一年四个月。
7、陈某非法经营假烟案,提出涉案金额认定的计算方法的异议,获得法院采纳并认定金额大大小于指控金额,被告人获缓刑判决。
8、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2千万余元提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针对上游犯罪系从犯,被告人只应对自己吸纳的公众存款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纳认定,被告人获从轻判处。
9、张某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近300万,应在10年以上判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二审获得轻判5年。
10、潘某网络平台诈骗案,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系打工者,获法院认定,减轻处罚判处适用缓刑。
11、周某代办签证诈骗案,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法律意见,获得检察院采纳,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综合刑事犯罪类:
1、汪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涉案金额120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获判缓刑。
2、刘某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二审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为死缓。
3、承办黄某犯故意伤害罪案(致人重伤),系累犯,本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终获缓刑。
4、承办陶某组织卖淫罪案,依法向法院提出罪名异议辩护意见,最终认定改变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获从轻处罚判处10个月徒刑。
5、张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系累犯,本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终被从轻处罚。
6、台湾同胞何某绑架案,涉案金额300万元,强力辩护,据理力争,被告人获免于刑事处罚释放。
7、承办肖某买卖、邮寄枪支案,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当事人获无罪释放。
8、承办张某聚众斗殴案,系主犯,提出有立功情节,如实供述,无前科,辩护人参与双方和解,消除影响,获缓刑判决;本案其他从犯获实刑。
9、施某利用网络平台诈骗案,辩护人提出当事人主观不明知,参与诈骗的证据不足,不予逮捕,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后公诉单位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10、张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注重辩护策略,收集案例,给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写信多次交换意见,从法理情三方面全面辩护,当事人获减轻处罚判处三年,挽救了家庭。当事人及家属感恩万分。
11、柯某故意伤害(摔妻致死)案,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充分考虑被告人被害人家庭特殊情况,注重判决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等辩护意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三年并适用缓刑,责令被告人回归家庭承担抚养赡养责任和承诺,审慎克制,善待家人。辩护人法理情的辩护获得法官的高度评价。本案被评为2016年度重庆十大刑事案件经典案例。
12、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提供专业辩护,获得轻判。
13、唐某污染环境罪案,提出重金属排放物虽超标排放,时间短、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律师法律意见,获检察院采纳,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常年笔耕不辍,已完成理论实务探讨文章数十篇。
本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将继续坚守专业素养为先,优质服务为重,正义良知为本,毫厘必争为品的信念,发扬“智者无畏”的精神,为我的当事人和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奋斗终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相信我没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