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297期】马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江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等
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个品牌活动,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12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297期,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并取得律师界的一致认同和效仿。怎么?不相信?有疑惑?那么就让小编带您详细了解第297期每案必议的具体情况吧。
2015年4月10日下午,智豪所第297期每案必议讨论会一如既往的召开,智豪律师共计提交了5件案件进行讨论,本次讨论会由智豪所资深律师汪华勇律师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朱凯来律师承办的马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本案基本案情是马某和田某共同组建了承包公司承办某工程,后因公司经营问题马某向田某借款300万,并约定工程款到手后即还,但马某收到工程款后又投资了其他工程而未及时还款,田某报案称马某侵占工程款后,马某到律所咨询是否涉嫌犯罪。智豪团队讨论后一致认为,首先,本案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具体而言是债权债务纠纷,并不触犯《刑法》;其次,本案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最后,建议朱律师向公安机关做出不立案或建议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件案件是陈静律师承办的江某涉嫌非法获取国有秘密罪一案。本案基本案情比较简单,即在国家级考试中,考生将试题拍照传给江某,江某作为一名教师自己做出答案后再传给学生。律师们讨论的焦点是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是非法泄漏国家秘密罪还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经过激烈讨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伟律师提出,江某行为构成犯罪,同时非法泄漏国家秘密罪的主体要求是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人,而江某并不符合,相反江某行为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但情节较轻,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做罪轻辩护。
第三个案件是齐某运输毒品案,齐某的家属委托熊杰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争议焦点在于齐某毒品灭失的情况下是否能认定运输毒品罪的问题。本案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是陈伟律师提出的因毒品灭失不能排除运输的不是毒品的合理怀疑,因而建议作无罪辩护。其二是汪华勇律师主张的从运输毒品罪未遂角度进行的辩护。两种观点各有道理,也争执不下,但正是有这样观点不一的团队智慧,才为承办律师打开了辩护视角、拓宽了办案思路。
第四个案件是吴某贩卖毒品案,由白刚律师和秦亚律师承办,白刚律师介绍过办案基本案情后,提出本案当事人是累犯毒品再犯,又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希望律师们帮助拟定辩护方案。张智勇主任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提出以下两点辩护思路:其一是本案中吴某并非是毒品犯罪的上家,本着打击毒品犯罪源头的司法解释精神,将其认定为主犯不妥;其二是指出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地方,建议白刚律师从是否共谋问题上寻找突破口。
第五个案件是路某抢劫案。本案是申请再审案件,由本次会议主持人唐华律师承办。本案是1994年的案件,由于一审、二审判决在1997年《刑法》出台前,时间跨度长,路某的同案犯均被执行死刑,证据灭失,唐律师根据现有的证据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并希望所里律师帮助丰富观点。经过律师们积极献言献策,主要确定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其一,石宗初律师提出的路某虽指使同案犯三人教训被害人,但其只是让要回债款,充其量只有伤害的故意,并没有让其去抢劫被害人,显然一审、二审判决罪名适用错误;其二,罗林律师提出的本案是典型的刑法理论上的实行过限行为,即路某至多有伤害的故意,而缺乏杀人的故意,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路某应当承担被害人死亡的责任的观点不符合法理,值得商榷。
时间转眼到了下午6点半钟,小编肚子都饿扁了,律师们激情洋溢的讨论还在继续....好嘛,果然不愧是重庆最专业的刑辩律师事务所,这些“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的律师们果然要得!什么!你还不相信?那小编就欢迎您在每周五下午来智豪律所“眼见为实”吧!哦,对了,来之前可千万记住提前电话或者邮箱报名:63891336,284164279@qq.com,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新干线大厦B座2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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