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项品牌活动,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11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智豪承办的案例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5年7月24日,第312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情况来看,共有6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会议由智豪所高级合伙人石宗初律师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严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本案中严某之前的供述曾承认贩毒事实,其后则全盘否认。智豪律师经过查阅案卷材料,发现了诸多证据上的问题,决定做无罪辩护。经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后,律师们提出了以下思路以供参考:1.从言词证据上,供述前后不一致;2.部分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据效力较低;3.毒品辨认程序上存在瑕疵,毒品包装上没有指纹鉴定,也无指认现场笔录;4.毒品称重、提取程序均未当面进行。
第二件案件是贺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本案中,贺某与其司机因索要工程款与债务人发生纠纷,在争吵打斗过程中,贺某司机持刀捅向债务人,致其死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贺某应否对死亡结果负责。律师们对此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从实行过限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此外,律师们还提出被害人过错、积极赔偿、从犯等角度为承办律师丰富了辩护观点。
第三件案件是马某涉嫌组织卖淫案。本案的基本案情是马某作为总经理,其所在公司内设的洗浴中心提供卖淫服务。律师们对此进行了讨论并认为:1.本案中首先应注意的是公司是否对卖淫者实施了组织、管理;2.本案中组织卖淫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若要追究自然人责任,应追究组织、策划、实施者,马某并非上述行为主体,不应被追责;3.从证据的角度看,仅有公司账目并不能认定为卖淫和组织卖淫,还应当有“嫖客”的证言予以证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组织卖淫的事实。
第四件案件是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张某作为某公司的副总经理,被指控与公司三名股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余万。经过讨论,律师们认为,张某职位较低,且刚担任副总不久就案发,作为领取固定工资的打工仔,不应对全部金额负责,而应由享有股份、参与分红的股东们对此负责。此外,张某在本案中仅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应为从犯。最后,张某也向公司投入了自己的资金,显然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害者。
第五件案件是白某涉嫌受贿案。本案是二审案件,白某一审被认定受贿37万,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判处5年有期徒刑。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一审认定中无论是受贿事实还是受贿金额均存在问题。经过讨论,律师们认为:1.白某已全部翻供,辩称受到刑讯逼供,且十余次讯问中仅有5次笔录、3次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也不一致,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2.白某的行为仅仅是违规经商的行为,并非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取感谢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
第六件案件是田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本案已在智豪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上经过多次讨论,其基本案情是,田某作为公司员工,因认为公司惩罚制度不合法且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向其足额支付,而在开展业务时带走公司12000余元离开公司。经过讨论,律师们认为田某主观上是想要回自己应得的工资,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认定为犯罪。同时,在认定职务侵占数额时不应仅凭该公司出具的旷工、缺班记录而全额计算12000余元,而应扣除其应得的工资,在扣除其应得的工资后,金额为10000元以下,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不应以犯罪论处,
注: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及委托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付其运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闫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初红漫 重庆工商大学刑法学博士
邓多文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博士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副教授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唐华 刘珺 陈静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秦亚 刘杏华 袁梅 刘源圆 张公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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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