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项品牌制度,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18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智豪承办的案例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5年9月11日,第319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情况来看,共有5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会议由智豪所资深律师熊杰律师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田某涉嫌受贿案。本案的基本案情是,起诉意见书指控田某在担任重庆某县银行行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两次在自己家中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30万元。智豪律师经过讨论后认为,尽管田某第二笔收受杨某送其的10万元,但收受该10万元与田某的职务无关,而是田某居间介绍、帮助他人成功融资后所得的劳务费,不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第二件案件是严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本案中,严某在家中与购买毒品的刘某交易0.41克冰毒时被当场抓获。同时侦查机关在茶几下发现0.91克冰毒,在沙发下查获12.54克麻古。严某则供述对后两笔毒品并不知情。目前检察机关以严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并以三笔毒品的总数量为贩卖毒品的数量提起公诉。智豪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讨论后提出:1.本案是典型的犯意引诱型犯罪,在量刑时应当有所区别;2.犯罪现场并不仅有严某和购买毒品者在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0.91克冰毒和金额12.54克麻古是其他人所有的合理怀疑,严某的涉案数量应当认为为0.41克。
第三件案件是叶某涉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本案是二审案件,一审法院以叶某涉嫌上述二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叶某对此不服,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叶某伙同他人利用其在房地产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大批次的尽心出售;此外,叶某还购买他人非法出售的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再次进行销售。智豪律师对本案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后提出:1.叶某所在单位是房地产公司,并不符合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要求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犯罪主体身份,因而叶某不应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2.叶某在本案中地位、作用小,非犯意提起者,获利也有限,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四件案件是韩某涉嫌诈骗案。本案的基本案情是韩某因赌博而输数百万元,为寻赌本,韩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或以所在公司发展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亲友四处借款数次共计3500余万。智豪律师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后提出以下辩护思路供主办律师参考:1.韩某系在智豪律师陪同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2.韩某系初犯、偶犯,一时糊涂而犯罪,主观恶性小;3.韩某正在积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承诺将努力返还被害人的损失。
第五件案件是刘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智豪承办律师向律师们介绍,本案走私对象为木炭,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而本案中刘某帮助韩国买家沈某联系出售木炭的中国卖家朱某,后由沈某与朱某商定木炭价格和具体事项,达成协议后朱某给与刘某一个月1万元作为报酬。截止案发,走私木炭共计37个货柜,重量达900余吨。经过讨论,智豪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方案共承办律师参考:1.刘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2.刘某在本案中并非犯意提起者,获利也较少,同时未参与走私活动的商定、运输等具体事项,应当认定为从犯;3.刘某是初犯、偶犯,是因家庭困难而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可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注: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及委托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付其运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闫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初红漫 重庆工商大学刑法学博士
邓多文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博士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副教授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唐华 刘珺 陈静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秦亚 刘杏华 袁梅 刘源圆 张公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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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