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4日,第329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数据,共有12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会议由智豪所谢思高律师主持。
案件一: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本案已多次提交团队讨论,承办律师在简要介绍案情和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后,提出讨论丰富辩护观点。首先,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部分与真实情况不符,应予扣减相应金额;其次,郑某是受人安排指挥,应认定为从犯;第三,本案缺乏到案经过,证据显示,郑某是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第四,郑某无前科,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所里律师建议承办律师仔细审查审计报告,核实其程序问题和具体金额的计算问题,看其证据体系是否完整、闭合。
案件二:徐某抢劫案。本案处于二审阶段,承办律师讨论的是辩护方向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徐某入户抢劫。承办律师认为,被害人陈述前后有矛盾,其真实性存疑,其次,徐某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其与被害人有债务纠纷,只是想要回属于自己的钱。所里律师认为第一,入户抢劫要求入户时就具有抢劫目的,即入户具有非法性;第二,暴力胁迫行为要发生在户内;本案中这两点都不符合,徐某不成立入户抢劫。同时,建议承办律师申请证人二审出庭作证。也有律师提出,本案徐某与被害人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因金钱纠纷闹得不愉快,徐某强制被害人拿钱,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
案件三:何某受贿、滥用职权案。因本案已多次讨论,此次仅讨论一个问题:起诉书未指控的相关罪名,但对相关事实有描述,法院能直接裁判吗?所里律师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基本都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案件四:黄某受贿案。本案处于二审阶段,此次重点讨论二审上诉人黄某翻供,对一审法院对其认定的自首有无影响?所里律师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及查阅的相关案例,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案件五:邓某行贿案。本案讨论的是罪与非罪的问题。承办律师指出:第一,邓某没有行贿的故意;第二,邓某的行为客观上是一种购买工程的行为,支付价款是支付合同对价;第三,本案不存在不正当利益,镇政府给的标准是“谁出价高,谁来做”,这本身就是价格竞争;第四,当地的拆迁工作都是这样的模式展开的。所里在听过承办律师的介绍和观点后,也纷纷提出自己的想法。
案件六:段某合同诈骗案。本案段某对基本事实无异议,承办律师讨论的问题是,段某之前没有认罪,后来认罪了,这是否属于如实供述?所里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基本都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案件七: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本案是单位犯罪,承办律师是单位的辩护人,讨论的是单位犯罪中是否可以有情节辩护?所里律师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承办律师支招。
案件八:张某变造金融票证案。本案主要讨论张某的地位作用问题。承办律师提出:第一,事前准备行为不是张某做的;第二,核心的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也是他人做的;第三,张某的获利相对较少。所里律师在承办律师观点上进行了丰富,认为张某应认定为从犯。
案件九:陈某故意伤害案。在定罪方面,承办律师认为陈某没有主观的伤害故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量刑方面,陈某有自首情节,也积极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有4个老人需赡养和2个小孩(一个2岁,一个9岁)需抚养。所里律师就陈某主观方面的证据再次进行梳理,并对承办律师可以提交的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
案件十:杨某变造金融票证案。本案主要讨论的是杨某的地位作用问题。首先,杨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其次,杨某完全是受人安排、指使;再次,杨某没有文化,不识字,变造的关键行为是他人做的。所里律师认为杨某应是从犯,还建议承办律师考虑杨某与其丈夫均被羁押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情况,竭力为杨某争取缓刑。
案件十一:彭某玩忽职守案。承办律师认为彭某所在机构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导致彭某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按领导的安排做事,其主观上并无过失责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所里律师仔细研究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证据,认为其所任职机构本身就存在问题,不能把机构设置不当的责任转嫁给彭某承担。
案件十二:马某受贿案。本案处于二审阶段,主要讨论辩护方向问题。所里律师建议承办律师重点考虑刑法修正案《九》的适用问题和《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维护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注: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及委托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闫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梅兵 唐华 刘珺 陈静 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秦亚 刘杏华 袁梅 刘源圆 张公典 马一夫 康蓉 冉旭 谢思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