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相其建,淄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相其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涉嫌受贿犯罪行为发生在2009年至2010年1月期间,受贿犯罪数额为13万元,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的时间是2015年3月12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立案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第八十七条 第(一)项 、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峰
审判员李佳霖
人民陪审员王立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司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