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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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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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