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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概念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亲办案列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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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申请登记程序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的条件和审批程序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通过法律授权给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者登记负责审批。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所称"有关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审核批准或者登记的国家机关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2)审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3)审批以募股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4)公司设立的登记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5)审批股票发行的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6)审批股票上市的国务院或者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7)审批债券发行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本条第2款所称上级部门是广义的它既包括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级领导管理部门也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同时这里所说的上级部门不仅仅是指上级部门的负责人也包括在上级部门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对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是明知的,对非法批准登记可能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持放任态度。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但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

罪名认定

1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实施本罪行为的属牵连犯罪按其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2本罪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特别规定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应依特别法条即本罪定罪

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一般不构成本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所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司法解析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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