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概念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概述是指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2、客观方面
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行为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这里实际多是指在人民法院中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执行员)。
4、主观方面
主观表现为故意,主要是指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名认定
依照《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本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