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某涉嫌受贿达百万,智豪律师巧妙辩护减轻判处获2年有期徒刑【修九前】
基本案情:
欧阳某,男,系某建筑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书指控:
欧阳某与杨某(原系某环保局监测管理科长)互相勾结,首先由欧阳某找人违法更改针对企业进行评测的《年度环境污染检测报告》中的数据,其次由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审核认定更改后的检测报告,从而使企业逃避罚款、少缴费用、顺利取得新的许可证。杨某、欧阳某共收取企业贿赂款达93万元。其二人行为构成共同受贿罪。
律师介入:
智豪律师接受本案委托之前,其某家属已经更换了三次律师,后来经多方打听了解到智豪律所是专做刑案慕名前来咨询,听取了律师的专业分析,决定解除之前委托的律师重新委托智豪律所代理该案。
律师工作:
一、会见及沟通
主办律师于2015年7月28日接受欧阳某家属委托后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欧阳某。在看守所内主办律师仔细听取了欧阳某的陈述,向其讲解了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并告知其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从心理和精神上面给予欧阳某支持,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及肯定。
律师每次会见后都按照所里的规定及时与家属进行了沟通,并且每隔10日左右向家属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二、团队讨论,制定辩护方案
主办律师多次会见欧阳某并听取其对犯罪事实的陈述,结合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智豪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中发表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并吸收、采纳其他律师的宝贵意见,最终形成一套完整、周全的辩护思路。
主办律师认为欧阳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共同犯罪中可以有多个主犯而没有从犯,但却不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具体到本案,主办律师认为,(1)欧阳某、杨某的共同受贿罪中,欧阳某处于对杨某绝对的依附地位,欧阳某作为一个中介人员其个人力量是非常薄弱的,脱离了杨某的职权帮助,欧阳某无论如何不能独立构成受贿罪,反之杨某作为职权拥有者可以和任何像欧阳某一样的人结伙受贿,欧阳某并非是杨某唯一的选择。(2)犯罪过程中,欧阳某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地位,被动的具有了受贿罪的犯意,被动的参与到受贿行为中来,就连收受财物的具体金额都由杨某做决定由欧阳某被动的传达。欧阳某俨然成为杨某手上的一颗棋子,始终处于次要、辅助的从犯地位。此外主办律师还认为,欧阳某在起诉前已经将收受的全部赃款退还,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欧阳某系初犯,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减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三、开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
因本案开庭时《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出台,如果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的规定量刑,受贿10万以上就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受贿93万,量刑在10年以上,即使法院认定当事人的从犯情节,其量刑可能也不低于5年,这样对当事人极为不利。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九》将调整受贿罪的量刑金额,如果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务犯罪的标准量刑,那么可能在10年以下量刑。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辩护人在开庭后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并提交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希望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才量刑裁判,否则对当事人不公平公正;如果不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量刑裁判,也浪费司法资源。因为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争取时间赢得《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生效,那么根据相关规定也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律师的不断努力,法官采纳了律师意见延期审理。
法院裁判:
通过智豪律师的据理力争,巧妙辩护后,法院最终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欧阳某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欧阳某在共同受贿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欧阳某辩护人提出的欧阳某在本次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刑辩之路,任重而道远,智豪律师始终坚持内心信念,打赢每一场官司,用一切合理合法手段解救当事人。
关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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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