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涉嫌贪污 ——智豪辩护,贪污改侵占,实刑变缓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58年出生,小学文化。
赵某某,重庆市某医院供氧工作室员工,2001-2009年间,赵某某在接收某气体公司供应氧气过程中,每月虚增部分收货量,待某气体公司到该院收取货款后,将虚增的部分货款付给赵某某。
检察机关指控: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据此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将其起诉至法院。
辩护流程:
一、律师参与取保候审
赵某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后,第一时间赶至智豪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智豪律师向赵某某了解情况后,就检察机关可能对案件作出的几种处理方式向当时人一一说明。赵某某在接受智豪律师专业的咨询服务后,基于对智豪律师、智豪团队的信任,毫不犹豫地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赵某某明智的选择,使辩护律师为其争取取保候审赢得更多机会。智豪律师在接受当时人委托后,第一时间收集材料,制定一套完整取保候审方案,并将其提交给办案机关,使得赵某某成功获得取保。
二、专业的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在对案件材料进行梳理整合后,将案例的人物关系绘制成图,将案件的证据信息编制成表格。在智豪一周一度的团队会议上,以这种图文并茂的形式向团队介绍本案。主办律师介绍完基本案情后,首先,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以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其次,针对本案,由其他律师根据自身的一些办案经验,提出可行性意见;最后,由主办律师对会议提出的宝贵意见进行全面汇总。
会后,主办律师根据会议讨论所得的结果,结合具体案件材料,整理出一套完整的辩护意见。
三、法庭辩护
主办律师结合自己精心准备的辩护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铿锵有力的发表了辩护观点。
针对本案,主办律师抓住案件要害,对症下药。1、反驳控诉方指控不当。主要从主体资格方面入手。主体资格方面,主办律师根据控方提供的赵某某的身份证据,反驳控方的控诉。控方的证据可以证明赵某某在事业单位上班,但是在事业单位上班的人员并非都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结合赵某某的工作职责,主办律师指出赵某不具有代表单位进行组织、领导、监管和管理的职能,其工作不具有公务性。2、具有自首、悔罪、退赃等减轻情节。主办律师在法庭中,向法官展示了赵某某具有减轻情节的证据,运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式,说服法官,让其对赵某某从轻、减轻处置。
辩护结果:
经过智豪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主办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二年执行。
智豪律师的成功辩护,将赵某某涉嫌的较重的贪污罪辩护为较轻的职务侵占罪,使赵某某获得了更多的自由。
收到法院的判决书,赵某某及其家属亲自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当面向主办律师表达诚挚的谢意。在离开智豪律师事务所时,赵某某及其家属向我们智豪的负责人,向我们智豪的所有员工深深的鞠了一躬。这个来自当事人的由衷感谢表明,我们付出的努力得到了回报,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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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