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重庆合川人,1969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某区农业委员会副主任,2015年3月8日因涉嫌妨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9日被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经朋友介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刘某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对本案的罪名和刑法进行了深入分析,当日即根据一审判决书内容及上诉人陈述为其拟写上诉状并于当天同时邮寄送达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
目前,承办律师了解到该案刚刚移送到二审法院,但并未分配承办律师,暂时无法阅卷,但承办律师随时跟进该案争取第一时间问卷并与当事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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