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33期】欧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等
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项品牌制度,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32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智豪承办的案例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6年1月15日,第333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数据,共有10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会议由智豪所谢思高律师主持。
案件一:徐某贩卖毒品案。
承办律师提出讨论的是在徐某不承认的情况下,如何来证明这是贩卖行为。目前只有毒品买方的供述和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所里律师提出能够从以前贩卖毒品的行为来推定此次有贩卖的意图。且徐某在前几次供述是承认过的,如何推翻承认过的供述也是一大难题。
案件二:丁某诈骗案。
承办律师主要想讨论丁某是否构成诈骗罪。首先,丁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次,钱的实际用途,丁某是如实告知了被害人的;再者,事发后,丁某也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所里律师建议承办律师可以再去核实被害人为什么要把钱拿给丁某,这其中的原因是否存在被害人过错。
案件三:欧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本案中,欧某对基本事实及罪名是没有异议的,承办律师主要准备的是量刑辩护。首先,承办律师认为欧某只需对自己收受的钱款承担责任,因其完全不知他人所收钱款;其次,欧某的行为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已退还大部分钱款,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再者欧某据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从以上方面为欧某争取从轻处罚。所里律师对欧某的受贿金额的计算方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供承办律师参考。
案件四:蒋某诈骗案。
本案已多次讨论,融合了团队律师的智慧,并在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检察院现已对蒋某的从犯身份和立功、坦白情节进行了认定。承办律师此次主要讨论其中的一笔诈骗金额。现有证据显示,此笔金额打款和收款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所里律师认为要证明这笔金额是诈骗金额,那么证据之间应形成闭合的链条,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则不能认定。
案件五:胡某聚众斗殴案。
此案处于二审阶段。一审法院认定胡某属于邀约者、安排者。根据承办律师会见胡某的情况,胡某本身并未邀约同伴,是同伴见胡某受欺负,出于江湖义气,自发为其讨回公道,所以不存在邀约行为。在打斗过程中,胡某本人并未动手,胡某到达打斗现场时,打斗已结束。所里律师提出此阶段还应积极争取被害人谅解。
案件六:张某涉黑申诉案。
承办律师主要讨论其中的故意伤害罪。根据案卷材料和会见张某的情况,被害人一方持械来张某一方的赌场抢赌资,张某一方属于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所里律师认为赌资仍然属于张某一方的财物,被害人一方来抢赌资,张某一方完全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案件七:杨某故意伤害案。
本案有两名被告人,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是王某实施的。承办律师讨论的是如何为杨某争取缓刑。目前杨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且已取得谅解。所里律师在分析了案卷材料后认为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王某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杨某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案件八:孙某运输毒品案。
本案主要讨论精神病鉴定的问题。根据孙某家属提供的材料及介绍,再结合会见孙某的情况,家属希望律师能向法院为孙某申请做精神病鉴定。承办律师现正搜集材料,并向所里律师请教相关的程序问题。
案件九:李某诈骗案。
本案中,被害人知道李某是在诈骗,所以在犯罪形态上承办律师认为应是诈骗未遂。其次,在案发后,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全部退还了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很好,且没有前科。所里律师综合承办律师介绍的情况,建议为李某争取取保候审。
案件十:牛某贩卖毒品案。
本案中,证据材料显示,毒品的称量器已经过期了,承办律师正申请重新称量。其次本案存在秘密侦查的情况,但对于相关的程序性材料,目前承办律师还未见到。所里律师建议承办律师对本案的程序再仔细审查。
注: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及委托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闫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梅兵 唐华 刘珺 陈静 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秦亚 刘杏华 袁梅 刘源圆 张公典 马一夫 康蓉 冉旭 谢思高 张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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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