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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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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48期】刘某某贪污等

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项品牌制度,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47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智豪承办的案例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6年6月17日,第348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数据,共有9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会议由梅兵律师主持。
 
案件一:汪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汪某曾多次邀约8岁女童去其车上吃东西,后根据女童陈述,汪某曾要求女童脱裤子,并曾当女童面作出射精行为。在汪某车内毛毯上鉴定出有汪某精斑及DNA。女童经鉴定身体状况正常,处女膜完整。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讨论的是女童陈述的证据力问题。承办律师指出,被害人辨认的准确性有待商榷,鉴定意见无法与被害人陈述相印证。其次,本案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缺少提取笔录,且物品清单上无见证人签名。律师团队经讨论后提出:第一、可从毛毯来源角度论证毯上精斑及DNA存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第二、可从程序瑕疵入手,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本身的客观性、真实性提出质疑;第三、对汪某进行精神鉴定,探究汪某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可能性。
 
案件二:代某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代某某与王某原系朋友关系,在某日共进晚餐后突起纠纷,发生肢体冲突。此时,同行还有三位女子意欲离开,被王某某以“事情还未解决,不能离开”为由阻拦,抓扯期间代某某将同行女子中的代某鼻骨打断,后经鉴定为轻伤。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张代某某在发生冲突后以被害人身份报过案,且代某某在归案前与公安机关约定归案当天下午去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却在归案当日上午被抓获,应认定代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对此,律师团队讨论后认为,就以被害人身份报警后以被告人身份归案的情况能否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此点,可参考刑事审判参考中的相似判例进行类比;同时,应及时调取代某某与公安机关的通话记录,对公安机关出具的代某某未与其通过电话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最后,可通过汇总相关人员的笔录内容厘清代某某与王某及其三位同行女性的真实关系,还原案件真实情况。
 
案件三:赵某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赵某某常年于重庆某地非法从事买卖外汇活动,涉案金额累计2亿6千万余元,合计4000多万美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提出由于法律并未对符合情节特别严重要件的金额幅度作出规定,故能否因此适用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定上述金额不满足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所内律师团队针对该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讨论,并提出可以鼓励赵某某检举立功,争取从轻处罚的意见。
 
案件四:刘某某贪污、诈骗案
基本案情:刘某某系某拆迁公司(非国有)的工作人员,该拆迁公司接受拆迁办委托从事向被拆迁住户讲解相关规定,进行测量、测绘等工作,刘某某具体负责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测量、绘图。在此期间,该公司总经理陈某与区政府拆迁办多名负责人勾结,虚构拆迁面积,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刘某某听从陈某指挥,但未拿过补偿款。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刘某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提请讨论。所内律师分别就委托内容的性质,刘某某在从事委托行为时的扮演的角色等方面进行热烈探讨。除此之外,承办律师对房产测绘鉴定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提出质疑,所内律师也一致认为鉴定人员资格证为公司所发这一事实是否具有合法性还有待商榷。
 
案件五:康某某看守所死亡案
基本案情:康某某被关押于看守所时,某日伙同其他几位在押人员殴打另一在押人员,且有监控录像显示康某某在此次打架行为中并未受伤。当日,康某某即因违反规定被关入单人间。次日死亡。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向与会律师展示了康某某的尸检照片,并提出照片中康某某身上的类似尸斑的痕迹产生原因不明,不排除遭受外力冲击的可能;其次,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康某某作出抓墙的举动,而办案人员对此给出的解释并不合理;最后,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录像画面断裂,有部分时间没有监控纪录。所内律师经讨论后认为,有必要查清死者身上痕迹乃是基于何种原因造成,突发心脏疾病能否引发如鉴定意见所述的病理表现。同时应提请有关机关提供完整的监控录像,以还原事件真实情况。
 
案件六:侯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侯某某为周转资金,以贷款买车之名义先后骗取某银行、某贷款公司共计50余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提出侯某某客观上实施了以办假证件申请贷款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拒绝还贷的故意,也曾应对方要求与其就还款问题进行过相谈。同时,就贷款去向问题,承办律师认为涉案款项被用于工程建设,未被挥霍,体现了侯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所内其他律师与承办律师共同对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定进行了探讨,并就构罪的数额要件予以明晰,认为侯某某之行为构成轻罪。
 
案件七:刘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刘某某被控于某日在一公交站点与高某进行毒品交易,在二人完成交易刘某某回到车上后,立即被警方敲窗询问。为躲避警察追捕,刘某某驾车逃跑,至某处将背包甩下,后被警方车辆逼停。刘某某在车停后继续抗拒抓捕,警方在鸣枪后对仍在逃跑的刘某某射击,刘某某被子弹伤及背部,终被抓捕归案。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提出本案有以下争点:一、刘某某在被枪击倒地后曾作出背包及包内物品非本人所有的供述,且有执法记录仪记录内容作证,但搜索笔录并未体现;二、刘某某遭枪击时间为凌晨,在刘某某被送往医院取出子弹后即刻被转送至看守所进行讯问,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中能看出刘某某表情十分痛苦,身体不适;三、对刘某某的第二次讯问时间为第一次讯问后次日的凌晨三点多,距刘某某背部受伤不到30小时。经所内律师集体探讨,一致认为刘某某在刚被取出子弹后即被押至看守所讯问的做法极不人道,刘某某并不具备相应的受审能力。同时,手术时间与讯问时间间隔过短,刘某某因手术而被麻醉的状态极可能仍在持续,即讯问当时刘某某具有辨认能力低下的可能性,可申请排除相应讯问笔录。此外,就本案毒品的全部数量来看,被抽检的毒品数量不足,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就毒品持有者的认定方面,所内律师还建议承办律师申请指纹鉴定,明确毒品包装上是否有刘某某指纹。
 
案件八:姚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基本案情:姚某与和本案另外两位被告共同成立公司,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理财的咨询服务。其中,姚某通过向社会群众发放宣传等方式,负责居间介绍投资人和借款人,而被非法吸收的公共存款则不经手姚某,直接汇入本案其他被告账户。
 
讨论内容:承担律师就姚某坚持无罪辩护此点提请讨论。姚某在本案中担任中介宣传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但被指控为第一被告,确实有所不妥。在本案中,被告获利数额巨大,而姚某非但没有获利,还倒贴百万余元。且事实上是由其他被告实施刘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实行行为,并将该存款占为己有。公安司法机关仅关押姚某,且时间长达一年之久,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所内律师提议承办律师将上述事实情况向有关机关反映,并结合姚某的犯罪性质和主观恶性申请取保候审。同时,承办律师应在尊重被告人意见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其行为触犯法律之原因的介绍,进一步完善律师和当时人间的沟通,更好的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案件九:周某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周某某为解决与前女友的情感矛盾来到某麻将馆寻人,期间与他人发生争吵,周某某持砖头将一男子打致轻伤,并砸坏麻将馆门两扇。后周某某在麻将馆停留至警察来,遂被带走。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周某某之行为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的适当性问题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周某某自己作出的口供,其作出伤害某男子的行为事出有因,理由为该男子先对周某某进行辱骂,周某某才因此实施伤害行为。而对玻璃门的损坏结果来看,目前未有鉴定确认损失金额,故有不能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构罪数额的可能性。所内律师经全面讨论后,建议承办律师申请对门损坏导致损失金额的鉴定,同时提出周某某实施伤害行为并非无缘无故,而是遭受被害人激怒后产生的结果,就此点来说被害人具有过错,可以因此减轻周某某的刑事责任。就周某某停留至警察来将其带走的行为,周某某在明知店主报警,且周围群众并不具有能够阻拦周某某离开程度的能力下,结合周某某前女友的证言,应认定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注: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及委托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闫峰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初红漫刑法学博士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梅兵  唐华  刘珺  陈静  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秦亚  袁梅  刘源圆  张公典  马一夫  康蓉  冉旭 
谢思高  韩雨恒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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