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项品牌制度,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48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智豪承办的案例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6年6月24日,第349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数据,共有9件案例需要讨论。
案件一:齐某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齐某某被指控于2015年7月以来会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根据香港六合彩开奖结果,接受现金投注、电话报单、银行汇兑等方式,收受彩民大额投注,并以所受投注1%提成。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定性问题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齐某某只实施了两次转账行为,没有收单、报单,不属于非法经营,将该转账行为定性为赌博更为适宜。同时最高法也曾作出以类似案情认定构成赌博罪的案例。其次,就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作用来说,齐某某实行的转账行为实为对其妻子黄某非法销售彩票的帮助,作用很小。最后,本案涉案人数众多,但司法机关目前只对齐某某及其妻子进行追诉,存在司法不公之嫌。对此问题,律师团队经讨论后提出,可以从齐某某妻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着手,对齐某某的地位进行认定。
案件二:罗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17日,罗某与其他二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警方捉获。警方从两个现场共查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239件,相应正品货价值5711650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指出本案的涉案金额存在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侵权产品的价值,应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但控方提交的价格鉴定结论以正品商品价值计算,不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就当事人罗某在本案的地位作用方面,承办律师指出罗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作用不大,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为犯罪未遂,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智豪律师团队在集体讨论后,建议承办律师通过查找货运单、账本、联系买家、调取网络交易纪录等方式查明商品实际价值,并结合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之口供,降低涉案金额。
案件三:姚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基本案情:姚某某涉嫌犯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涉案金额为47万、35万、20万,经一审法院审理,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1年、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17年。姚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在二审裁定作出后,姚某某再次提起申诉。再审法院决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点:第一、本案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0年,现案件需要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可能涉及到诉讼法的溯及力问题;第二、当事人提出在接受讯问时曾被刑讯逼供,而在接受讯问时新刑诉法并未出台,要求以缺少同步录音录像为理由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存在障碍。针对上述问题,智豪律师团队在进行了详尽的讨论后认为,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对刑法的适用应从旧兼从轻,对程序法的适用则应从新。针对当事人主张遭受刑讯的问题,可以依据高检规则对贪污贿赂犯罪要求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主张证据不适格,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件四:康某某看守所死亡案。
基本案情:康某某被关押于看守所时,某日伙同其他几位在押人员殴打另一在押人员,且有监控录像显示康某某在此次打架行为中并未受伤。当日,康某某即因违反规定被关入单人间。次日死亡。
讨论内容:经上周对本案进行了团队探讨后,本案承办律师又就死亡赔偿问题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看守所内在押人员死亡应属刑事赔偿范围还是行政赔偿范围此点不明。死者家属曾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因法院认为该事件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而予以驳回。但根据法律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现当事人面临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而法定复议时间已过的两难局面。对此问题,所内律师团队分别从刑事赔偿、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加以探讨,为本案能够顺利进展提供了多种视角与思路。
案件五:冷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16年4月1日,赵某提出向冷某购买毒品,冷某因此向上家冰某拿货。在赵某与冷某交易时,赵某提出给冷某200元,但冷某表示不赚钱,只收取150元。刚完成交易,冷某即被埋伏在附近的公安民警抓获。并于同月13日被批准逮捕。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认为冷某在本案中没有牟利,其找上家拿货并卖于他人的行为应被定性为代理行为,而非贩卖。其次,公安机关至今未将上家冰某抓获,难以认定冷某与冰某存在共同的贩毒犯意。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认同,同时也提出可以根据冷某在本案中贩卖毒品数量很小的事实,结合冷某家庭经济条件不佳,家中有百岁老人及半岁小孩的客观情况为冷某申请取保,争取缓刑。
案件六:伏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基本案情:伏某接受一缅甸合伙组织安排,负责办理挖掘机、车辆过境手续。在挖掘机、车辆合法过关后,云南边防突然停止办理证件。伏某此时认识了有偷渡渠道的高某。伏某即把高某电话号码透露给四名司机。后因某司机在工作时因操作失误意外死亡,为使死者家属来到缅甸商讨赔偿事宜,付某又将高某电话提供给死者家属一人。
讨论内容:首先就付某是否担任组织者角色这一争点,承办律师认为,付某从事的仅为联络办理手续的帮助行为,且未从中获利,故并不属于组织者。就该合伙组织中某一合伙人提出的付某入股30万元的主张,付某本人予以否认,并提出该款项为借款,且其中的部分借款上述合伙人已还。此外,承办律师还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提出质疑。经对案件细节进行详细讨论后,所内律师团队一致认为本案管辖权的确存在问题,并建议承办律师综合付某犯罪情节、从犯地位等,向侦查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尽早为当事人争取自由。
案件七:周某某强制猥亵案。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讨论过程省略。
案件八:汤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2014年9月24日,汤某因见其姐被曹某打了一拳,随即用手中链子将曹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曹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2月,曹来到汤姐住处将汤姐持刀将其捅伤,汤某听闻其姐呼叫后前来解救。后经伤情鉴定汤姐为轻伤一级,汤某受轻微伤,曹某为轻伤二级。现曹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提起公诉,曹某同时请求追诉汤某于2014年对其实行伤害的刑事责任。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汤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请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汤某系在其姐被曹某殴打时对曹某实施了伤害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同时,该伤害行为当时被定性为治安案件,已经调解并调解成功。此外,承办律师提出本案的两次鉴定意见不一致,存在曹某自行扩大创面的可能。所内律师经探讨后也认为本案最近一次的鉴定意见具有无法还原客观伤口真实情况的可能性,因此可以从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寻找突破口。就认定汤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此点,律师团队一直认为,尽管汤某未认可自己触犯了故意伤害的刑法罪名,但对本案事实完全予以承认、坦白,在此情况下应认定汤某具有自首情节。
案件九:王某某贪污案。
基本案情:王某某原系某国有公司财务科科长,为平帐,王某某于2011年国庆期间签发领款单一张并要求郭某前来签字调帐。后郭某声称虽已签字但并未领款。且该公司后经查账确有一笔27万元的款项丢失。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某贪污该笔款项并与同科室原担任副科长的黎某私分。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提出本案存在以下争点:第一、王某某虽在检察院做过三次有罪供述,但其本人表示该供述是在已经50几个小时未曾休息、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作出,现本人力争从未实施过贪污行为;第二;郭某承认就调帐事宜签过字,但否认收到钱,因此涉及到言词证据与书证间的效力大小问题;第三;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控方证据,取款单的银行明细数额与调帐领款单数额并不一致,无法相互印证。针对以上争点,所内律师团队进行了细致的探讨与辩论,认为当事人供述自己接受检察机关讯问的日期与检察院出具的正式要求王某某接受调查的日期不符,的确存在疲劳审讯的可能性。同时,尽管公司查出确有27万元账目丢失,但未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的明确去向,银行明细也与该金额不符,故涉案金额去向存疑。综上,所内律师一致认为本案定罪事实存疑,讯问程序涉嫌非法,无法确认王某某的确实施了贪污行为。
注: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及委托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闫峰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初红漫刑法学博士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梅兵 唐华 刘珺 陈静 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秦亚 袁梅 刘源圆 张公典 马一夫 康蓉 冉旭 谢思高 韩雨恒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