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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斜对面)

周某涉嫌受贿7.2万,委托智豪律师辩护最终检察院撤诉无罪释放

周某,重庆某区纪委副书记,曾任该区某镇副镇长,其在担任副镇长期间,在申请国家中小企业补贴过程中伙同其下属共同收受中介公司回扣7.2万元,2014年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阶段,周某已被办理取保候审。6月18日上午,周某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周某通过了解,发现智豪律师专注刑案,且其团队讨论制度是针对每一件案件都进行讨论,集中了律师事务所的集体智慧,对辩护方案要求精益求精,最终,周某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
智豪律师通过阅卷、了解案件情况后,并经过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团队会议讨论后,结合智豪所的团队力量和智慧,认为本案可以争取不起诉。后来由于多种原因,案件送到法院后,智豪律师开庭辩护,在庭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周某具有自首情节:(一)到案经过未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存在疑问;将其认定为自首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审判参考》也将类似情形认定为自首;周某虽为共同犯罪,但应充分考量其实际获得的受贿数额;在共同受贿中地位、作用小,应为从犯;周某有立功情节;
另外,智豪律师还提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平时无前科、日常表现好等。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考量其实际获得的受贿数额,其四人平分7.2万元,周某仅分得1.8万元,不符合受贿罪的定罪标准,故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本案最终撤回起诉,周某无罪!
周某自委托以来,一直对智豪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认为智豪律师切实实现了为自由呐喊、为生命辩护的理念,智豪律师的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深深打动了周某!
 
法条索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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