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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以一则案例详解受贿行为与正常人情往来的区分

人民法院案例选:以一则案例详解受贿行为与正常人情往来的区分
 
 
许遵见贪污、受贿案
                        
关键词:人情往来  受贿  经验法则  谋取利益  数罪并罚
 
【裁判要点】
    甄别受贿行为与正常人情往来,应根据双方之间人际交往是否与职务联系,是否合乎常理,相互间的往来是否对等,以及通常情况下,普通人的行为和认知等经验法则来确定。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2013)河刑重字第1号(2013年4月2日)
 
【基本案情】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5年7、8月份至2010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许遵见利用担任河口采油厂地质研究所副所长兼钻井科副科长、钻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以虚增河口采油厂钻井投资的方式贪污总价值111885. 66元;多次索取或收受李拥军、郭贵栓等九人现金人民币共计18.8万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许遵见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请求对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
    被告人许遵见及辩护人均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贪污罪:(1) 2010年6、7月份,被告人许遵见利用担任河口采油厂地质研究所副所长兼钻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向渤海钻井总公司钻井二公司索要立式砂泵四台,给东营市精诚无缝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后通过虚增河口采油厂钻井投资的方式为渤海钻井二公司进行了结算,结算数额为111885. 66元。(2) 2006年7、8月份,被告人许遵见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地质研究所副所长兼钻井科副科长的职务之便,为华北石油管理局职工郭贵栓承揽了泥浆池固化业务并帮助其结算.在与郭贵栓商定泥浆池固化费用为5万元后,2007年初将多结算出来的5万元公款占为己有。
    受贿罪:(1) 2005年4、5月份,被告人许遵见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地质研究所副所长兼钻井科副科长的职务之便,为李拥军谋取到了河口采油厂驻井监督员的工作岗位,同年7、8月份,其向李拥军索要现金人民币5万元。(2) 2008年8月份,被告人许遵见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胜利油田北鑫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俊行贿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任俊在河口采油厂开展侧钻井业务谋取利益。(3) 2010年9月份,被告人许遵见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山东隆基钻采工具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智勇行贿的现金人民币l万元,为赵智勇在免钻塞试验方面给予帮助和完井工具的销售方面谋取利益。(4) 2010年9月份,被告人许遵见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分别收受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采油厂职工江滨、河口采油厂采油一矿职工罗亚涛行贿的现金人民币各5000元,共计1万元,为江滨、罗亚涛销售产品谋取利益。

【裁判结果】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 2013)河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许遵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7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赃款5000元返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其余赃款继续追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许遵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总金额161885. 66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钱财7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其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上述犯罪事实均系被告人许遵见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但其当庭对非法占有四台砂泵的事实予以否认,故不构成自首。对其主动供述的其他贪污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主动供述的受贿罪行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其向李拥军索要贿赂,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在羁押期间表现较好,其亲属代其积极退交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注解】
    本案中,许遵见因其子考上大学收受任俊的5000元,因其父去世,收受赵智勇的1万元、江滨和罗亚涛的各5000元均与“人情往来”有关,对于兼顾“人情往来”的受贿行为在审判实践中相关法律作出规定的,应按照规定认定,无规定的应作通常理解,即按照通常情况下普通人的行为模式来认定。
    一、两高《关于办理受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各种受贿行为作了界定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即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2.收受干股: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7.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8.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9.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10.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则根据双方之间人际交往是否与职务联系,是否合乎常理,相互间的往来是否对等,以及通常情况下,一般人的行为和认知等经验法则来确定
    分析许遵见因其子考上大学收受任俊的5000元,因其父去世收受赵智勇的1万元、江滨和罗亚涛的各5000元的行为均不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受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情形,且是在孩子上学、老人去世等特殊时期,根据我国传统习惯,亲朋好友往往要表示一下心意,收受方也大多记录下来,准备日后“回礼”。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对方送钱的原因很大成分是“人情往来”,但不排除有人借人情往来之名行行贿、受贿之实,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双方交往是否与职务有关。通过证据显示任俊、李双、江滨和罗亚涛均向河口采油厂销售油井配件和相关商品,而许遵见所担任的钻井科科长职务直接负责上述业务的结算,因此双方的交往与许的职务有关,且是发生在双方有业务关系期间。
    2.双方交往是否对等。通过证据显示,许遵见与任俊、赵智勇、江滨、罗亚涛之间均是单方面交往,即只是对方给许送钱、送物,许之前和之后均未向对方作出任何回报的意思表示。
    3.通常情况下一般人的行为和认知模式。一方面要考虑通常情况下普通人的行为和认知,另一方面要考虑到具体到本案中其他人在许子上学、许父去世时的行为和认知。通常情况下孩子上学、老人去世朋友间的表示数额为200~ 500元不等,特殊感情的也最多在1000~ 2000元之间,许记帐本上的记录也大多符合上述情况,符合普通人的行为和认知,而为此送上5000元、1万元就与常理不符,也不符合普通人的行为和认知模式。
    综合以上分析,认定许遵见收受任俊的5000元,赵智勇的1万元、江滨和罗亚涛的各5000元的行为构成受贿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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