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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原因及对策研究

作者:胡兴儒

内容提要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职务犯罪表现出大要案增多、犯罪数额惊人、涉案人员职务高、色情交易、携款潜逃与逃避打击等突出特点。导致职务犯罪的原因很复杂,世界观改造松懈、思想变质是职务犯罪泛滥的思想动因;体制不顺、制度失范、管理失控也为职务犯罪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法律监督、专门监督缺乏实效以及制约监督不力为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同时,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跟上反腐倡廉工作大局的形势要求,导致大量的“灰色收入”问题以及节日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刑罚制度设计也有漏洞,刑罚的量刑幅度设置不科学,客观上助长了职务犯罪肆行的气焰。针对职务犯罪的原因,需要加强社会预防、立法预防措施,继续加大司法打击力度,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这样才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才能把职务犯罪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

  【关键词】:职务犯罪 原因 对策 惩治 预防

  职务犯罪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集中体现。职务犯罪严重危害党的执政地位、国家政权的稳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践踏了社会主义法治尊严,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对职务犯罪问题,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强调,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近年来,党中央提出建立健全和全力推进“教育、监督、制度”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并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这标志着党对反腐倡廉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全国深入开展反腐斗争,查办了一大批有影响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一批批贪官污吏纷纷中箭落马。如何同职务犯罪作斗争,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本文从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并就防治对策提出一些建议,权作探讨。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 

  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罪的新情况,做出一种新的概括和表述。在广义上,职务犯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的犯罪;从其狭义而言,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本文从其狭义范畴来谈职务犯罪问题。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职务犯罪一直处于频发、高发态势。从近期揭露和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表现出如下特点。

  1、职务犯罪案件持续发案,数量居高不下。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6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164628人,平均每年超过4万人;从2003年至2006年法院每年审结职务犯罪案件都在2万件以上。[1]职务犯罪案数量虽有小的变化,但始终处于居高不下的态势。

  2、职务犯罪以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居多,以权谋私现象严重。全国检察机关2003年至2006年10月立案查处涉嫌职务犯罪164628人中,贪污贿赂犯罪132171人,占职务犯罪总人数的80.3%。渎职犯罪25446人,占15.5%;侵犯公民权利犯罪5054人,占3%。充分反映了职务犯罪案件中以权谋私现象的严重性。

  3、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窝案增多,犯罪数额惊人。在2003年至2006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142572件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大案和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共71502件,占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50.1%;其中,贪污贿赂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5033件(含1000万元以上的493件)。而且往往查办一件案件带出一片,职务犯罪向群体发展, 窝案占到总数的18%以上。最近频频暴光的一些大要案件,犯罪数额动辄几百万元、几千万元,有的挪用公款上亿元以上。

  4、涉案人员职务高,领导干部腐败不降反升。2003年至2006年10月共立案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达10947人(县处级10185人,地厅级734人,省部级28人),平均每年2800多人,同1999年至2002年10月查处的10725人(县处级10004人,地厅级699人,省部级22人)相比,增加222人,其中地厅级增加35人,省部级增加6人。这一方面反映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领导干部腐败问题的严重性。

  5、重点领域腐败突出,行业特征明显。从涉及的单位性质看,在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务犯罪仍然突出,占立案总数的36.15%以上。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垄断程度高的工程建设、医药购销、土地出让、资源开发、金融等十五个重点领域职务犯罪处于易发高发态势。

  6、商业贿赂泛滥,潜规则大肆横行。一些贪官搞权钱交易,在经济往来中,进药得回扣、放贷分成、审批收红包成为受贿敛财的潜规则而大肆横行。仅2006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商业贿赂案件8010件,占同期贿赂案件的76.11%。其中,十五个重点领域的案件占72.97%。在中学、大学、医院等科教文卫部门也屡屡发生职务犯罪。[2]

  7、长久腐败,边腐边升,官越做越大。据有关方面对全国查处的3000余件案件的剖析发现,其中持续作案5年以上的占26%。[3]他们靠厚厚的保护层和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不断化险为夷,一路升迁。

  8、节日腐败,成为“公贿”的高发期。许多人以“礼尚往来”之名,行赤裸裸的权力寻租之实;有的利用逢年过节、贺婚祝寿、探病吊唁等六大日子,搞所谓表示“谢意”,联络感情,或以拜年名义进行,尤其是春节前后和召开“两会”前,要搞干部调整,这段时间成为一些人跑官、买官和一些领导干部受贿的旺季。这些用于行贿的礼金普遍是公款开支、事后找票冲帐。据有关部门调查,70%至80%的贪官都有在春节等节假日受贿的记录。[4]有近两成的受贿的贪官是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同行贿人第一次搭上关系而被拉下水的。[5]

  9、贪官蜕变,往往与色情腐败、奢侈浪费等密切关联。事实证明,一些腐败分子搞权钱交易,多半是在生活作风上跌倒的。在全国各地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相当多的干部腐败与“包二奶”有关。同时,较为普遍存在的奢侈浪费之风,往往伴生着重大腐败问题的发生。

  10、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逃避打击问题较为突出。据统计,从1998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内外的近4000人,已知逃到境外的有213人。在携款潜逃的职务犯罪中,以金融系统最为突出。其潜逃目的地主要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等国。这些腐败分子在尚未“东窗事发”时就把潜逃事宜准备妥当,一旦时机成熟便立即逃之夭夭,追捕难度相当大。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源,有个人思想素质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影响以及权力体制、监督制约等方面的问题,成因复杂。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1、世界观改造松懈,思想变质,腐化堕落,是腐败泛滥的根本动因。

  马克思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的发展变化,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6] 一些领导干部放松学习,其人生价值观扭曲,信念动摇,丢掉了党的根本宗旨,这是他们蜕变为腐败分子的内因。同时,由于这些年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所放松,在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文化冲击影响下,一些干部群众观念淡薄,经不起考验,权力观错位。不以为人民谋福祉为己任,反而处处谋取私利,在高消费的重压和经济收入相对低微的矛盾下,他们便实施贪利型及渎职型的职务犯罪。

  “在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指导下,中华法系包含了根深蒂固的等级特权思想”。[7]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观念还未深入人心,在不懂法和私利驱使下,滥用权力成为较多见的现象。[8]少数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在不良利益驱动下,人际关系倾向庸俗,放纵对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子女的要求,从而堕落腐化。在腐败分子中,大多存在人格缺陷、心理不健康,存在攀比心理、侥幸心理和蒙混过关心理。有的贪官在其检讨悔过书中反思他们就是因滥交朋友、盲目攀比、心存侥幸而走上职务犯罪的罪恶深渊的。

  2、体制不顺,制度失范,管理失控,机制失灵,为腐败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

  “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9]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是存在于现实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之中。权力配置不合理、权力过于集中,这是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制度根源。其表现为:

  一是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民主政治建设缺位。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司不分,司法不能中立,党务政务信息不公开透明,党内民主不健全,干部人事制度封闭而神秘。

  二是权力运行结构不合理。据有关学者研究发现,现行地方政权的权力运行结构表明,“诸侯”式权力结构,形成封闭的权力运行模式,地方党政“一把手”全面掌控人、财、钱,不透明,难以监督,结果是有集中无民主,有个人无集体;层次性弱化的权力结构,形成领导可以随意破坏组织程序和议事规则,可以越级管理和越级行使权力;制约弱化的权力结构,形成领导集体成员的分工缺乏监督制约功能。[10]这三种不同程度地体现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其结果是:人权、事权、物权、财权应分散行使的往往赋予一个机关、一个部门,甚至一个处室行使;重大权力应集体行使的往往赋予少数人,甚至一个人行使。这种权力集中的方式,被少数人钻了空子。

  三是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不科学。决策程序流于形式,决策不公开透明,决策不民主。[11]公共政策制定特别是事关民众公共利益和国计民生的决策,人民群众不能直接有效参与,利益表达机制不畅通;部门利益至上,立法过程成为部门利益博弈的过程;部门决策代替国家决策,利益集团联手行政权力影响国家重大经济决策,形成行政权力部门化等不良倾向。

  四是行政审批过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转换不到位,甚至越位、错位。一方面对资源配置应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却通过政府运作。层层审批,全国的行政审批,虽然经过一再改革和减少,但仍然还有几千多项。政府管了一些不该管的事以及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权力过多,监督不到位,导致腐败。另一方面,对矿产、土地等国家资源应当严格监管的却放弃了对市场的有效监管权。致使一部分投机分子大肆圈项目、圈国有企业、圈土地、圈矿产资源,一夜暴富,重大安全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也接踵而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五是权力运行不法定。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如何规范有序运行,至今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工作机制不严谨、不规范、随意性大、弊端很多,恶劣作风、不负责任、不计后果时常可见。突出问题是许多地方政府将大量财政资金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公共资金投入方向不合理等。主流新闻媒体披露的一些政绩工程、停建缓建工程、烂尾工程、错误决策工程和重复建设工程就是对此最好的注释。

  3、制约监督不力,不能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为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

  对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途径是权力腐败的又一重要原因。

  首先,组织监督出现真空和盲区。现实中,对一把手领导的监督往往是上级监督太少、同级监督不好、下级监督不了,致使一把手大权独揽,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

  其次,党内监督流于形式。我国借鉴和沿用前苏联的模式,在同级党委领导之下设置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被领导者对领导者进行监督,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也是办不到的。同时,至今尚未制定党内监督法规,使得党内监督无章可循,监督主体、客体、内容、程序不具体,不完善,因而个人专权、滥用职权、越权乱权现象不能得到有效防范和及时制止。

  其三,法律监督、专门监督缺乏实效。我国已建立各级人大、政协、纪检、检察、政府的监察审计等多层次监督体系,从形式上看,设置的权力监督机构是健全的,但是监督的效果还未达预期的目标。特别是对财政预算、行政审批、重大事项等的监督是缺乏实效的,不论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还是事后监督都显得乏力。正如广西大贪官玉林市原市委书记李乘龙所说:“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成金钱,监督机构对于我形同虚设。”

  其四,社会监督鞭长莫及。因政务不够公开透明,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党员对决策事项不了解,对决策过程也是无法知晓,知情权、发言权不畅通且无保障;新闻监督要开展深度的新闻调查和批评报道的权利尚未得到充分保证。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不够,鞭长莫及,望洋兴叹。

  其五,监督者受监督的机制不完善。各类监督机关之间没有设立相互制约和监督职能,甚至行使监督职能的领导干部也时有发生职务犯罪现象,类似案例已屡见不鲜。

  4、立法不彰,法网疏漏,是腐败得以猖狂的法律缺陷。

  在立法上,对职务犯罪还存在诸多疏漏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其一,贿赂犯罪构成要件偏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跟上反腐倡廉工作大局的形势要求,有明显滞后现象。一是将贿赂的对象限定于“财物”,致使大量的利用职务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无法依法处理。近年来发生在贿赂行为中的谋取非物质利益问题,本质上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出卖公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从社会危害性来讲,本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迄今为止仍然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贿赂犯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职务行为的纯洁性。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仅指财物,致使许多收受他人提供的非物质利益诸如提拔调整交流干部、安排工作、帮助上学、看病手术、外出旅游、提供性服务等,得不到追究。二是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将“为他人谋取利益”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作为收受贿赂和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导致大量的“灰色收入”问题以及节日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在法律上形成了障碍,导致司法机关对这类涉嫌受贿行为难以查处。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包括两种形式,即索取贿赂型和收受贿赂型;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在理论上叫斡旋受贿。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收受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但是只要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从罪刑法定的原则来讲,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在斡旋型受贿中,将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排除在受贿之外,在立法上直接纵容了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这样,现实中的一些贪官污吏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胆地非法聚敛各种不义之财,对于这种“灰色收入”,一旦被查处,在刑事上顶多只能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理;如果是作为受贿罪起诉,在审判环节也会因“灰色收入”无法计入受贿数额而逃脱刑事责任。这是违背了受贿罪应有的本质涵义的。在国际上,除了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受贿罪有“为他人谋利益”的要件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无此规定。[12]对此,许多刑法专家提出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纯属多余的犯罪构成要件。[13]这是有道理的。

  其二,刑罚罚则不严谨。一是刑罚的量刑幅度设置不科学。主要是对贪污贿赂等涉及职务犯罪的量刑条款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处刑条款之间不平衡,量刑和犯罪数额不对称,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如何统一把握规定不明确,使得在案件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出现量刑不均衡,高低不一,轻重悬殊,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二是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责任远远低于贪污贿赂犯罪,为职务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规避法律惩治提供了空间。在贿赂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一般都是“一对一”的形式进行权钱交易。发案后,证据的收集十分困难,若其拒不供认巨额财产的来源,又无其它证据佐证受贿的事实,也只能对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刑,结果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最多五年。”同时,对行贿行为的法定刑偏低,对行贿人的资格限制没有相应规定,我国的资格刑更多是从公职上考虑,法律没有从其从业、从事企业经营等资格上予以限制,客观上助长了贿赂肆行的气焰。

  5、查办不力,惩治不严,客观上使职务犯罪得不到有效遏制。

  其一,对于职务犯罪,我国法律未赋予检察机关特殊的侦查措施,导致职务犯罪黑数高。[14]职务犯罪,从表面来看,没有任何的暴力色彩,但是因犯罪行为同权力相结合,作案手段隐蔽,隐伏期长,对抗侦查的能力强,查处的取证难度大。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缺乏有效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措施,缺乏有效收集、固定、鉴别职务犯罪证据的措施。主要表现就是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机动侦查权和使用线人的措施;[15](2)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诱惑侦查措施以及测谎措施。[16]致使在职务犯罪的查处中,犯罪线索主要来源是群众举报和控告,而纪检和检察机关自己主动发现线索的比率较低。[17] 

  其二,对职务犯罪,存在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一是查办的多,起诉的少,审判的更少;二是查办的小案多,大案、要案少;三是打“苍蝇”的多,打“老虎”的少;四是判缓刑的多,判实刑的少,判重刑的更少。有些案件的办案结果与社会民众的期望形成较大反差,不能始终形成高压态势。其原因有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和关系网干扰的,尤其是当案情涉及到一些领导干部时,往往非经上级纪检部门查办不可,否则无法进行下去;也有因案情复杂,政策、法律界限不明,司法机关面对一些新型的职务犯罪感到难以定性,客观上影响办案效果,不能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还有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素质跟不上,执法观念滞后,执法思想不端正,办案水平偏低,以及办案为钱,利益驱动等负面因素的影响,间接助长了职务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三、预防、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

  党中央提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的方针。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防范腐败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认真总结这些年反腐败斗争的成果,深刻分析当前防治职务犯罪面临的形势,健全有效的防范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加强社会预防

  “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18]预防职务犯罪,可以采取以下具体的社会预防措施。

  1、发挥教育的先决作用,构筑“不想为”的思想防范机制。

  防范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就是完善教育。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可以防止人们误入歧途。[19] 

  在教育的内容方面要强化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的教育,强化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的教育,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精神情操和廉洁自律的意识。

  在教育对象上,要突出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和党政领导干部的重点,建立严格的干部教育管理规范,定期学习提高,实行教育干部廉政的报告、考察、考核制度,形成行之有效的教育机制。

  在教育的方式上,要实行廉政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相结合,经常教育和专项教育相结合,及时揭露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形成强大的反腐倡廉氛围。

  2、加强制度建设的基础作用,构筑“不能为”的制度防范机制。

  防范职务犯罪,制度是保证。要从新形势下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所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和制度滞后问题,研究其规律和特点,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基本制度建设。在当前,要着重加强一些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如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遏止寄生在行政审批权上的腐败;完善行政许可制度,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解决审批过多的问题;对涉及国计民生、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等重大项目的决策要充分公示、论证,广泛听取民意;要不断缩小行业之间过分悬殊的收入差距,避免少数人为改变自己的经济能力而不择手段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3、突出监督的关键作用,构筑“不敢为”的监督防范机制。

  首先,强化法律监督和专门监督的作用。要加强纪检监察制度的改革,建立类似香港廉政公署那样的统一、权威、超脱、高效的反腐败专门机构;要完善人大、检察等法律监督,加强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其次,要畅通群众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压力。要依靠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界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犯罪的惩处和预防职务犯罪才具有坚实的基础。[20]

  其三,要构建全国上下一致的国家预防腐败网络。设立专门的国家预防腐败机构十分必要,而且全国上下各级都要设立类似的机构,专司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在反腐败上抓一些源头性工作,建立高效、公正、权威的国家预防腐败网络。

  4、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探求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治本之道。

  预防职务犯罪,关键要从体制的角度去根治腐败问题。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和决策体制,遏止一把手腐败。重点是加强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的实践来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二是改进政府间的管理体制,努力实现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有机统一。三是推进政务公开,促进执政方式法治化。制定相应的法律和程序性规定来规范党组织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关系,使各级党组织和党的干部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政。

  (二)强化立法预防

  从立法方面进行预防,关键是建立疏而不漏的惩治腐败的法律体系。

  1、为适用打击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有必要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将“贿赂”的范围作扩大解释,把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悉数纳入贿赂的范围。

  2、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修正,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规定。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就意味着其在公权和私利之间进行了非法交易,便是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玷污了职务行为的纯洁性,就构成受贿罪。

  3、建议立法机关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进行修改,使其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刑保持一致。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统一量刑规则,统一全国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量刑幅度,严格缓刑的适用,确保正确适用刑罚。

  4、立法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通过立法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支持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依法行使举报、控告的权利,防止、杜绝打击报复举报人,保证和促使举报人及时揭露职务犯罪。

  (三)加大司法打击力度

  在当前职务犯罪仍处于高发期的情况下,必须加大司法打击力度,通过打击来促进预防。

  1、赋予检察机关以机动侦查权,增设诱惑侦查、技术侦查和测谎等特殊侦查措施,不断扩大收集职务犯罪证据的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诱惑侦查措施只能用来作为揭露既往职务犯罪的手段,一般不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因诱惑侦查措施而实施的犯罪事实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对测谎措施的适用,严格其条件、程序,明确测谎结论的证明力。

  2、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组织协调,加强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之间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信息通报和反馈。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国际交流与协作,加大反洗钱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控,彻底堵住贪官污吏洗钱的渠道,彻底掐断腐败分子的退路,才能对潜在的不法之徒以有力震慑。

  3、严肃法纪、重典治吏,要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办。对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违反党纪的案件,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贿赂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的案件,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以及金融、工程建设、土地管理、房产交易、矿产开发、政府采购的案件,必须及时查处,加大打击惩处力度,使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昭示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以增强人民群众反腐败的信心。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真依法判处自由刑和财产刑,使其在政治、人身自由、经济上都付出极大代价,增加职务犯罪的“犯罪成本”。

  四、余论: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关系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党中央提出的反腐倡廉的战略方针,也是新形势下反职务犯罪应坚持和发展的指导方针,我们在理论和实践都必须把惩治、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核心内容常抓不懈。实践证明,一方面,只有保持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惩处腐败和渎职等职务犯罪分子,才能震慑腐败分子,遏制职务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查办案件对反职务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查办案件是预防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我们要注重预防,通过开展教育、建设制度、实行监督等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解决职务犯罪问题。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惩治、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才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才能把职务犯罪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

  注释:

  [1]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下文出现的数据来源亦同,不再另外作注解。

  [2]吕锋:《河南省检察机关2002年以来查办教育系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反贪工作指导》2005年第一辑,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3]《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十大特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2007年4月18日。

  [4]赵刚:《“节礼”书记落马背后的官场规则》,《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2日《法周刊》第33期。

  [5]赵刚:《“节礼”书记落马背后的官场规则》,《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2日《法周刊》第33期。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二卷第78页。

  [7]郭成伟主编:《中华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8]方世荣、戚建刚著:《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法制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54至55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三卷第379页。

  [10]谢鹏程:《滋生腐败的土壤究竟是什么》,《学习时报》,2007年4月2日。

  [11]杨名舟:《建立重大投融资项目行政决策制度势在必行》,《学习时报》,2007年3月12日。

  [12]莫洪宪、王明星:《论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刑事对策》,《刑事法学》,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辑出版,2003年第8期。

  [13]朱建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载《刑事法学》2002年第2期;

    梁根林:《受贿罪发网的漏洞及其补救——兼论刑法的适用解释》,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14]犯罪黑数是指实际已经发生但没有载正式的犯罪统计中显示出来的犯罪数字。

  [15]机动侦查权,是指为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检察机关有权对其他与职务犯罪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并采取有关措施。使用线人、卧底等特殊措施可以有效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参见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研究》,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第136页。

   [16] 技术侦查,指侦查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秘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的各种侦查措施的总称,包括秘密拍照、监听等技术手段。参见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诱惑侦查,指侦查人员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和机会,诱使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进而侦破案件并将其拘捕的一种侦查手段。美国联邦调查局曾经使用这种手段成功破获一些议员和一名法官受贿的案件。参见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研究》,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第130页。

  [17]刘立荣主编:《新世纪反贪污对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18]这是德国刑事社会学派的创始人Franz von List的一句名言,转引自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1996年版第185页。

  [19]【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8页。

  [20]周密、康树华、储槐植编:《犯罪学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4页。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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