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概念
枉法仲裁罪, 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2、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应当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主观方面
根据《刑法》规定的枉法仲裁罪的叙明罪状,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从认识因素上来看,行为人对于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仲裁的行为和基本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从意志因素上来看,行为人对于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仲裁的行为和基本的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的主观倾向;行为人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中的加重后果,既可能是追求也可能是放任。枉法仲裁罪里没有过失犯成立的余地。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不当的过失仲裁行为只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不构成犯罪。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具有合法的自由裁量权,即便对仲裁结果有争议,仲裁行为也是合法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枉法仲裁罪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行为人在各种仲裁活动中索取、接受贿赂、徇私情、循私利并且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仲裁的行为,以迫使他人实施无义务实施的事项或者妨害他人行使应当行使的权利。
枉法仲裁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