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男,因本案于2016年4月7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杨秀柏,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龙某甲,男,因本案于2016年4月7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吴建华,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龙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奇、程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龙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龙某甲在查处无证加油站(点)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放任吴某乙无证经营成品油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及部分房屋受损的火灾事故,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吴某甲一直带病坚守岗位,在”2.9”事故发生后,已受到纪委部门的处分,请求法院量刑时从轻考虑。
同时,提交了住院病历等证据。
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龙某甲已经尽自己工作职责,由于执法环境等诸多因素,没有彻底取缔无证加油站(点),造成”2.9”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亦已受到纪委部门的处分。
请求法院综合考虑。
同时,提交了某局的派车单、加油发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吴某甲任凤凰县某局工会主席,分管某综合执法大队。
2013午3月,被告人龙某甲借调至凤凰县某局某综合执法大队,2014年4月21日代理某综合执法大队长职务。
某综合执法主要职责之一是依法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2013年6月,被告人龙某甲取得了执法资格证。
之后,具体负责成品油市场监管及对成品油非法经营站(点)依法取缔、关闭。
通过下乡巡查摸排,发现全县范围内有25家成品油非法经营站(点),非法经营年限较长,历年来屡禁不止。
其间,凤凰县某局已向成品油非法经营站(点)下发停业整改通知书,但未有效果。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甲、龙某甲在落实湘西州某局《关于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无证经营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凤办[2014]63号《凤凰县今冬明春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过程中,未能引起高度重视,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加油站(点)时,执法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对查处对象仅仅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就敷衍了事,未采取任何行政处罚措施,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2015年1月4日禾库镇人民政府以禾政函[2015]5号上报某局,并附非法加油站(点)摸排表,其中包括吴某乙的加油点,请求某局依法查处或取缔非法加油站(点)。
吴某甲、龙某甲仍未能引起高度警觉,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非法加油站(点)取缔整治工作敷衍了事,无证经营者仍肆无忌惮地进行成品油经营。
2015年2月9日16时30分,禾库镇吴某乙非法加油点在销售汽油时发生火灾,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及附近房屋受损的严重后果。
另查明,”2.9”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吴某乙已被判处刑罚,同时协商赔偿了受害方经济损失30多万元,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2016年4月5日、6日,被告人吴某甲、龙某甲被分别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公务员登记表、任职文件、班子分工文件、借调手续、会议记录、某局2014年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表、关于加强加油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全州开展成品油市场无证经营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凤凰县今冬明春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户籍信息;证人麻某甲、龙某乙、麻某乙、杨某某、隆某某、龙某丙、吴某乙等28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甲、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伤情鉴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龙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站点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吴某乙非法加油点发生火灾,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及部分房屋受损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龙某甲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吴某甲、龙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9”事故发生后,事故直接责任人已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附带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受害方当事人已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被告人吴某甲、龙某甲辩解提出凤凰县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站点,多年来就存在,且一直屡禁不止;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站点大多数地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那里执法环境差,仅凭某局一家之力,明显执法力量不足,无法取缔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站点等诸多因素,请从轻从宽处理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吴某甲、龙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龙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龙晓明
审判员吴正先
人民陪审员龙建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一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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