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因涉嫌受贿于2006年6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20日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自2002年初至2006年初在某机关单位任处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12人所送的款物共计人民币7.9万元,其中现金49.5万元,商品住宅房两套,同时还查明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134.35万元及千禧金条1根被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辩护后有40余万元有证据证明系其妻的生意收入,检查机关的证据不能达到充分确凿,辩护观点得到了法院的全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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