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重庆原国土处级领导受贿100余万减轻判处5年半
检方指控:2006年7月,刘某要在经开区开发一个滨江楼盘,希望老乡、时任经开区主任的张x能帮忙借3000万元,3个月归还,并表示有酬谢。张x先找了两个房产老板,都遭到拒绝,就找到在该辖区有工程的房产老板张某和陈某。当年9月12日,这两家公司借给刘某3500万元,刘某答应给100万元好处费。
由于张x说陈某要50万现金,当月15日,刘某的妻子与张x一道,从银行取出50万现金,并将存有50万元的银行卡一并交给张x。张x将这100万元拿回办公室,放进保险箱。之后,他到欧洲豪华旅游,花掉50万元现金。今年5月,张x被调查时交代了这件事,并于头一个月退还银行卡。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张x的上述行为属于受贿,此外还指控他在2006年、2007年春节收受陈某1.8万元“过节费”。
家属慕名而来找到智豪律师团队请求帮助,介入后发现本案不属典型的受贿案件,罪名上存在争议,该案是通过帮助同学借款一事而收的款项,请托事项不明显,利用职务之便也不明显,且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就向纪委交代了所以的事实,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后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在认定了100余万的受贿的事实的前提下,大幅减轻判处5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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