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某某主谋,伙同于xx,于2005年6月至2006年2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某钢铁公司经销部与x华城联合工贸公司、x经济技术开发公司,x县金属回收公司等单位,联系购销钢材和运输钢材的经营活动中,以手续费”、“利润分成”等名目,先后向上列单位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93.24万元,港币2万元,经辩护获得5年半的减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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