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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受贿罪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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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公诉刑诉〔2015〕5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4********,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费县人,费县**政协委员,原任费县**中心卫生院院长,住费县**庙**街**楼**单元**楼西户。2015年9月8日被费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后被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10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先后担任费县**镇卫生院院长、**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山东费县**建设工程责任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甲、国药控股**有限公司业务员徐某某、临沂市**医疗器械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朱某某等人送给的现金、购物卡、机械手表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0000元,为他人在拨付工程款、业务往来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李某甲送给的现金共计10000元,为该公司在承建**镇卫生院病房楼工程期间及时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
2.2010年春节至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非法收受莒南县**镇卫生院职工程某某送给的现金共计20000元,为其在医疗设备销售、医用防护门安装等业务方面提供帮助。
3.2011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六次非法收受国药控股**有限公司业务员徐某某送给的购物卡共计3000元,为其在药品销售业务方面提供帮助。
4.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十九次非法收受临沂市**医疗器械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朱某某送给的现金共计78000元,为其在与**中心卫生院的CT设备合作业务方面提供帮助。
5.2013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非法收受**临沂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乙送给的购物卡共计3000元,为其在药品销售业务方面提供帮助。
6.2014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山东**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送给的购物卡共计1000元,为其在药品销售业务方面提供帮助。
7.2014年4月至2015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非法收受临沂市兰山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赵某甲送给的购物卡共计4000元,为该公司在试剂销售业务方面提供帮助。
8.2014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临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赵某乙送给的价值11000元的浪琴男士机械手表一块,为该公司在销售DR影像设备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费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甲、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程艳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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