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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程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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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xx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朱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行贿罪的二审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上诉人朱某,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我们发表如下书面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部分
      界于上诉人当庭主动认罪,辩护人对本案的定罪部分不持异议。
      但辩护人需要向法庭阐明的是:本案中上诉人处于居间地位,其在获取一定利益后,将其中的一半拿出来行贿给拆迁人员,在这其中上诉人做了大量被拆迁人工作,使得拆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这与为了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拆迁人员以及自己私造违建而谋取不法利益有着本质区别。
      二、本案一审审理程序极为不合理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建议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根据一审庭审情况看,上诉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予以认罪。按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一审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当然也就不会适用新的办理行贿案件的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一审公诉机关按照上述规定两次延期审理,但在随后的开庭中,公诉机关两次均没有新的补充收集的证据出示,辩护人认为一审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与建议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相互矛盾。
       一审法院以刑诉法一百五十六条第四项(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为由申请延长审限,也是没有法律依据,本案证据在第一次开庭时即已经固定,没有新的证据补充或需要调取。
       辩护人认为一审检察院、法院在没有新的证据需要调取的情况下,多次延期审理(虽不违法,但极不合理),使得该案久审不判,是否是保障相关受贿人案件的顺利进行个中原因不得而知,但由于办案机关此种人为的做法最终导致对上诉人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来裁判,辩护人认为是很不公平的。
       三、本案量刑过重
       即便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来量刑,一审法院的量刑也是畸重的,理由如下:
      1、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本案的量刑起点是5年。本案是数额犯,基准刑在6年10个月左右,一般立功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赔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赔的数额(上诉人退赔80万、车)及主动程度(上诉人卖房子)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综合来看,本案辩护人认为应当减少基准刑70%左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年半至两年,辩护人认为是准确的,故本案一审法院的宣告刑在应当在2年左右。
      2、刑罚制度的适用
     上诉人完全符合缓刑的条件,在本案中已经极尽所能的配合办案机关工作,理由如下:
     上诉人的供述使得芮某、许某等七人的受贿行为得以追究;上诉人作为控方证人在柏某受贿一案中,出庭作证,使得柏某一案得以顺利进行;上诉人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秦淮区司法局也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
      综上,结合上诉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及犯罪后认罪、悔罪的情况综合考虑,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缓刑,或判处较轻的刑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采纳。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江苏xx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焦茂盛
201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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