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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合议庭: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飞的委托,指派孔东培律师担任陈某飞涉嫌行贿一案的辩护人,经过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二、综合陈某飞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请求贵院对陈某飞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陈某飞具有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陈某飞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飞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陈某飞实施行贿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两种情况。显然,行为人在谋取后一种情况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时的主观恶性比谋取前一种情况的“利益”时的主观恶性要小。本案中,按时获得工程款是陈某飞作为工程承包人、施工人享有的合法合同权利,是陈某飞本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陈某飞只是为了获得这些合同利益才要求涉案人员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而非积极谋取其他额外的利益。如果涉案人员能够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陈某飞也不会实施行贿,增加成本。
(三)陈某飞向林某某行贿是非自愿的,属于索贿。陈某飞向林某某、袁英珑交付贿款是林某某主动要求的。否则,陈某飞是十分困难取得增加工程款的。这说明陈某飞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也较小,犯罪性质和手段比较轻微。
(四)陈某飞第一次被刑事追诉,没有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五)陈某飞悔罪态度良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协助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查明其他人的犯罪事实。
(六)陈某飞具备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陈某飞在番禺本地有固定住所,办理了广东省居住证。目前,分别挂靠广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某某小学运动场工程与沙湾镇某某中学扩建运动场工程,具备接受监管的有利条件。相应的监管机构也可以考察其在缓刑期间是否痛改前非、遵纪守法。
综上所述,结合被告人陈某飞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某飞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故请求贵院给陈某飞一个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再作贡献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孔东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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