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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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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参与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准确的认识。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行贿罪定性没有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和并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多个法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未掌握其行贿的事实,自动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未掌握其行贿的事实,在2012年2月28日和2012年3月3日接受***人民检察院询问时,主动交代其在承包*****和*****工程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好处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因行贿罪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期间,得知***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公安局刑拘上网通缉,主动找到嫌疑人***父亲***,动员***叫***回来投案自首。被告人了解到***的联系电话后,通过手机电话多次联系到***,规劝其投案自首。在被告人的不懈努力下,***同意回来投案自首。2012年5月2日被告人带***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现***被***公安局取保候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在分则部分规定从宽处罚的特例。
“被追诉”的标志是立案决定的作出。立案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还没有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于2012年2月28日和2012年3月3日接受***人民检察院询问时,主动交代检察机关未掌握其在承包*****和*****工程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好处费的事实,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被追诉前”的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是对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特别规定。由于贿赂犯罪隐蔽性很强,取证难度较大,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为了分化瓦解贿赂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第四项也明确提到“行贿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从办案机关侦查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如实供述并交待了自己行贿事实,与受贿一方的供述基本一致,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性质,这一情形同时也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从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其行贿目的包括为了获得正当的利益。
      行贿罪的行为目的限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将其作为行贿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但是本案仍存在或包含有为了获得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这一情形。
      被告人承建的*****商住楼和*****农资配送中心工程,建设前期投入的款项均由被告人垫资,发包方根据工程进度拨款。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工程进度款项无法按时拨付。被告人向***、***行贿目的,一方面除了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求***、***在其承包*****商住楼和*****农资配送中心工程给予支持和照顾外。另一方面发包方能否按照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直接影响工程顺利进展。在建设承包工程的实践中,建设单位因要求拨付进度款被刁难的例子屡见不鲜,被告人给予***、***以财物也包含这一情形。
现实中,建筑行业的无序竞争和机制的不完善,使一部分建筑商误认为,在工程承包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潜规则“,在承包建设工程时,需给予发包方决策者予回扣、好处费,是导致本案被告人走上行贿犯罪的主要因素。
       2、客观方面,被告人在实施行贿犯罪中,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没有造成集体的财产损失。
       卷宗材料清楚的显示,*****商住楼和*****农资配送中心工程工程合同总造价,均按照发包方提供的预算下降11%和10.74%作为承包价,工程建设完工验收合格后,在结算工程款项时,又相应的下降造价。由被告人承建的*****商住楼和*****农资配送中心工程经*******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均合格,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综上,被告人虽然在承建上述工程过程中,虽然存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但其行贿犯罪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没有造成集体财产的损失。
       3、本案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行贿罪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对被告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属于初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除了本次行贿的行为外,没有参与过违法犯罪活动,未受到任何处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对行贿的危害已经充分认识,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在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期间,积极主动做通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局刑拘上网通缉的嫌疑人***思想工作,带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确实有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较小,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1年6个月,并直接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采纳。
辩护人:福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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