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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下称《规则》)第29条第1款规定,下级检察院对上一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复议。但是请求复议的案件范围、如何启动请求复议程序、启动请求复议程序的效力等内容尚需细化规定。
复议案件范围有待明确。《规则》仅规定,下级检察院可以对上一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请求复议,并未规定哪些案件可以请求复议,实践中,对请求复议的案件范围存在分歧。根据规定,与上一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有关”的下级检察院均可以请求复议。根据案件所在环节,请求复议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下级检察院依程序、规定请示上一级检察院或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研究不批准,下级检察院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复议;另一种是虽然案件已经处于上一级检察院办理环节,但是与下一级检察院有关,如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审议后变更原决定的,下级检察院有权请求复议。对第二种情形,实践中存在上一级检察院认为案件处于其办理环节,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属于复议范围的情况。《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第3·104条第2款明确规定,下级检察院发现上级或者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五种情形之一的(五种情形分别为:1.有新的证据,可能足以推翻原决定的;2.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3.原决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4.违法程序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5.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层报有监督权的上级检察院审查,这就印证了与下级检察机关“有关”的案件均可以请求复议。
下级检察院请求复议的启动程序有待明确。《规则》规定下级检察院可以请求复议,下级检察院请求复议的,由上级检察院“相关部门”对复议请求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但是该规定仅明确由“相关部门”审查,对“相关部门”是哪个部门缺乏共识,致使请求复议应当由哪个部门启动不明确。实践中,由于请求复议的情形极少,如何操作只能依据两级检察院的沟通协调进行处理。为统一认识,规范操作,应当明确请求复议的启动方式。具体而言,启动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方式是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制作议案报告,报分管检察长同意,启动上会程序;一种方式是由议题承办部门制作议案报告,报分管检察长同意启动上会程序。第二种方式遵循了“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但鉴于是对检察委员会决定请求复议,由法律政策研究室启动检察委员会审议程序更具合理性:一方面请求复议报告能够直接送达上一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另一方面,能够让上一级检察院研究室对议题再次进行审查,避免因部门利益妨碍公正司法。
请求复议能否暂缓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应统一、明确。《规则》并未明确规定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期限,但《规则》第28条第2款规定,下级检察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上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向上级检察院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由上级检察院相关部门审查后形成书面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请求复议”应当属于不能及时执行上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特殊原因”,根据该规定,请求复议可以暂缓执行上一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如果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依据该规定,下级检察院即使请求复议,也应当执行上级检察院的决定,两者的规定不一致,导致实务操作出现难题。
答复程序、方式尚需明确。《规则》第29条第1款规定,上级检察院“相关部门”对复议请求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由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根据本文前面的论述,请求复议由下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答复理应由上一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同时,从规范、严肃的角度考虑,请求复议若采取正式报告的方式,上一级检察院答复也宜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答复。
请求复议后的处理方式亟待明确。根据《规则》的规定,下级检察院请求复议后的处理方式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检察长不同意复议的,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原决定;一种是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复议的,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并作出决定。上一级检察院复议改变原决定,且下级检察院已经执行原决定的,应当依法启动纠正程序。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第3·100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检察院应当在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同时,第3·115条规定,负有赔偿义务的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下级检察院对上一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请求复议,但上一级检察院未在该期限内复议改变原决定的,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决定,待复议决定作出后再决定是否启动纠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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