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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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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思维解读证据确实、充分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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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了刑事证明标准的具体内容,从立法上厘清了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关于证明标准的模糊认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误读为:这是一个先“事实”后“证据”的二元标准。换句话说,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误以为,“事实清楚”是一个比“证据确实、充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依然会以达不到“事实清楚”的要求而拒绝起诉或判决。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立法解释,刑事证明标准的重心开始由“事实”转向了“证据”。或者说,刑事证明标准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证据确实、充分”。只要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在法律意义上,也就等于达到了“事实清楚”的程度。也即,在具体案件中,事实是否清楚是由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决定的,“证据确实、充分”就成了“事实清楚”的唯一认定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具体要求由两部分组成:前两项的传统要求和第三项的新增要求。具体而言,前两项规定重在证实犯罪,第三项规定则重在“出罪”。就思维方式而言,前两项规定属于事实认定中的正向思维,第三项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则是事实认定中的反向思维,实际上是对“证据确实、充分”与否的反向检验要求。其中,第三项的反向检验功能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根据该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事实裁判者不仅要有运用证据证明事实的正向思维,同时为了保证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事实裁判者更要运用反向思维。司法者不仅要有惩罚犯罪的意识,更要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贯彻到具体的办案实践中。
  从正向的维度来考察,“证据确实、充分”可作如下解读。证据“确实”显然是以单个证据为考量对象的。单个的证据是否“确实”包含了以下命题:第一,必须具有证据能力。亦即符合法律要求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所收集固定的具有法定形式的材料。第二,必须具有证明力。一个证据材料要具有证据能力,首先来源要真实,其次它必须与待证事实有联系。第三,必须经法定的程序来查证属实。公安机关赖以查证属实的方法就是其各种侦查措施。检察机关查证属实的方法既包含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也包括自己的审查分析。法院查证属实的方法是庭审调查。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当然也包括庭外调查。
  所谓证据“充分”,则是在单个证据确实的基础上就全案而言来论证的。“充分”的标准包涵下列四个要件: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均有证据证实。第二,每个证据都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即排除孤证。第三,各个证据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第四,各个证据之间的证明方向一致,已经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够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在传统立法规定下,立法只要求事实裁判者从正向维度去考虑根据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被追诉人有罪。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则强调,“证据确实、充分”本身还包含了一种反向检验的要求,即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从反向的维度来考察,“证据确实、充分”可作如下解读。其一,事实裁判者要高度重视案件中反向性证据的冲击力。也即,对于“应该出现而没有出现”或者“不应该出现而出现”的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偏差;或者事实推理中存在逻辑缺漏、断裂以及事实推理对日常社会经验存在背离等问题,事实裁判者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彻底排除。因为反向性证据犹如房屋结构中的某个薄弱环节,一旦受到攻击,往往会带来房倒屋塌的严重后果。因此,在证明体系构建中,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其二,应注重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辩护律师的脱罪思维发现和弥补证据的重大缺陷;能够借助辩护律师的反向思维看到事实认定中的纰漏、断裂或错误。因为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是一种由证据推论事实真相的回溯性证明。因此,往往存在多因一果的可能性。辩护律师的参与,可以有效发现推理中的错误。在此意义上,“经得起历史检验”意味着经得起辩护律师的质疑与检验。
  “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的独立内容,虽然为解读证明标准提供了新的认识维度,但何为“合理怀疑”却难以确定。正如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所阐述:“‘排除合理怀疑’系源于英美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其中的‘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其中,‘普通的理性人’、‘日常生活经验’、‘明智而审慎的怀疑’、‘有正当理由的怀疑’等等,究竟意味着什么,难以界定。长期奉行‘排除合理怀疑’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和学者,对‘排除合理怀疑’没能作出具有确定意义的解读,只因其不能,而非其不愿。”“排除合理怀疑”由于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更像是从主观信念的角度作出规定,这一要求虽无法具体量化却可以引导司法者沿着科学的导向追寻正确的判断,正像高悬于无垠星汉中的北斗七星,以它耀眼的光辉引导茫茫黑夜中的跋涉者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行。
  在司法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虽然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但作为“证据确实、充分”的反向检验要求,依旧可以确立一些具体的规则可供参考。首先,是否产生合理怀疑必须放置到案件的证据体系中考量。任何脱离案件证据体系而提出的怀疑,均无“合理”的基础,只能是一种揣测或者臆想。其次,就案件具体证据而言,应具体考量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有没有孤证;证据之间矛盾的排除是否合理;排除反向性证据的理由是否合理、充分;综合全案证据分析潜在信息是否存在矛盾;根据证据推断事实的方法是否符合逻辑或经验法则。如果上述五个方面的问题均不存在,就验证了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如果存在上述五个方面中任何一个方面的问题,就能产生合理怀疑且无法排除,从而验证出案件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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