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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11)南召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怀阁,男,×年×月×日出生。
  辩护人毛XX,男,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怀阁犯玩忽职守罪,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冬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怀阁及其辩护人毛俊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份,南召县林业局召开局长扩大会议,研究起草因遭受雪灾林木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报南召县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下发。
  2010年元月,南召县林业局总支委员苗××受朋友之托,拿着以方城县清河乡大谷庄村村民陈××为申请人的“雪灾受害林木采伐申请”及其有小店乡有关部门盖章的表格,找到本局林政股股长王怀阁,让其办理雪灾受害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王怀阁审查后,认为符合办理条件,遂签署意见报职小俭局长审批。在职××局长签署“同意办证”的意见后,被告人王怀阁与林政股工作人员周×违反审批程序,在未给小店乡农业服务中心下发《拟发放林木采伐许可通知单》,通知其负责监督作业的情况下,即由周×将陈××的2010南召采字第002、003号采伐许可证打印出来,由被告人王怀阁加盖公章后交给苗××。尔后,被告人王怀阁及周×既未履行伐中监督义务,也未通知小店乡农业服务中心当场监督,致使陈××采伐林木时因无人监督,超伐林木260.65立方米。为指控犯罪,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诉请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王怀阁的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量刑建议时说被告人王怀阁具有坦白的情节,提议对其处拘役一至三个月的刑罚。
  被告人王怀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请求公正判决。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王怀阁在执行南召县人民政府的文件关于对雪灾林木实施审批及发放采伐许可证的特殊程序时,无需通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乡镇政府对林木的监管义务不因林业局没有通知而免除。陈××的滥伐林木与发放采伐许可证无直接的关联。指控王怀阁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王怀阁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份,南召县林业局召开局长扩大会议,研究并决定由林政股参考省林业厅批复及国家林业局雪灾林木清理技术办法等有关文件,起草受雪灾林木清理实施方案。林政股在起草实施方案中简化了雪灾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手续,将正常的审批采伐程序,即“申请、现场勘验与伐区设计、公示、审批、伐区拨交、伐区监督、伐后验收、更新验收”八个程序,简化为“申请—核实—审批”三个程序,尔后报南召县人民政府以南召县人民政府召政文(2009)186号文件形式下发。
  2010年元月,南召县林业局总支委员苗××受方城县某单位的领导及朋友之托,拿着方城县清河乡大谷庄村村民陈××为申请人,南召县小店乡庙西村、小店乡农业服务中心、小店乡政府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雪灾受害林木清理核实表”和“雪灾受害林木采伐申请及林权证明表”,到南召县林业局林政股找到任林政股股长的被告人王怀阁,让其办理雪灾受害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王怀阁审查后,认为符合办理条件,遂签署了“报职局长审批”的意见。在职××局长签署“同意办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怀阁与林政股工作人员周×(已判刑),在没有象往常办理正常审批程序那样,给小店乡农业服务中心下发具有负责监伐工作内容的“拟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通知”的情况下,即由周×将陈吉和的2010南召采字第002、003号采伐许可证打印出来,由被告人王怀阁加盖公章后交给苗××。两个采伐证批准的采伐数量为23立方米。尔后,在缺少监伐的情况下,在两个采伐证指定的范围内,林木超伐260.6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怀阁在开庭审理中已无异议,且有证人李××、职××、苗××、王××、晋××、余××、刘×分别证明南召县林业局在制定有关雪灾林木采伐政策的文件及会议讨论情况、陈××申请办理采伐证、被告人王怀阁在办证前没有给小店乡政府农业服务中心送达“拟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通知”的有关情况;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陈××采伐林木为23立方米;材积计算表证明在采伐地点有被砍伐的林木数量为283.65立方米.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怀阁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怀阁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采伐许可证时,未尽通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的职责,致使林木在被采伐时无人监督而遭到滥伐,给国家的林业生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怀阁在庭审中,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持异议,且无进行辩解、并考虑到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所起作用轻微,可不需对其处以刑罚。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怀阁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 罡
审判员 李克仁
审判员 晋喜盈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闫 睿
 
(文章来源:司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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