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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上诉一案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渝四中法刑终字第71号
  原公诉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茂兴,生于x年x月x日,×民族,重庆市秀山县人,大学文化,原任秀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秀山县安监局)副局长,住×××,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茂兴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六年八月十日作出(2006)秀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茂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检察员廖新兰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赵茂兴及其辩护人吴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茂兴任秀山县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分管矿山井下生产安全工作,负责煤矿生产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监察工作。2003年5月,赵茂兴代表秀山县安监局与“川河煤矿四门二井”签订了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同年3月和6月,赵茂兴两次带领工作人员到“川河煤矿四门二井”及其风井“冷风洞井”现场检查,对“冷风洞井”无任何安全技术资料,无探放水设备,边掘进边采煤等重大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同年9月10日,“冷风洞井”工人在采煤时将老窖一废井挖穿,老窖内积水涌至井内,淹死井下18名工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赵茂兴的任职文件等书证;证人周胜勤等人的证言;事故技术鉴定及被告人赵茂兴的供述等。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赵茂兴在分管煤矿安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特大事故,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事故系多因一果形成,赵茂兴的玩忽职守行为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赵茂兴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赵茂兴及其辩护人提出,他不具有对煤矿安全执法监察和管理的职责,因而不是玩忽职守罪的适格主体,请求二审法院宣告他无罪。
  经审理查明,秀山县川河煤矿四门二井原名“川河乡人武部四门洞煤矿”,创建于1995年11月,名义上为川河乡武装部“以劳养武”经济实体,实质为杨正和、陈德荣等人个人出资的合伙企业。2000年3月,煤炭行业实行归口管理,“川河乡人武部四门洞煤矿”更名为“川河煤矿四门二井”。同年8月,该井为了解决排水通风等安全问题,在川河乡冷风洞山脚新掘一条通向该井的通风排水井(称为冷风洞井,本案出事井),但在实际挖掘过程中,采取了边掘进边采煤的违规做法。2001年,全国煤炭行业整顿,四门二井因无采矿许可证,属于关闭对象,当年5月,杨正和与国营川河煤矿签订租赁合同,采取“租赁”形式继续对该井进行开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茂兴任秀山县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分管矿山井下生产安全工作,负责煤矿生产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监察工作。2003年5月16日,赵茂兴代表秀山县安监局与川河煤矿四门二井签订了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同年3月18日、6月24日,赵茂兴两次带领工作人员到川河煤矿四门二井主井及冷风洞井现场检查,对检查出的冷风洞井存在供电线路乱、通风效果不好、无通讯设备等八个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对井下发现烟头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理决定。同年8月,冷风洞井在挖掘过程中出现渗水现象,矿井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得知该安全隐患后,既不引起重视,也不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年9月10日,冷风洞井工人在采煤时将老窖一废井挖穿,老窖内积水约1万立方米涌至井内,致井下19名工人被淹,经抢救,1人脱险,1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5.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2005年3月2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决定对赵茂兴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立案侦查。
  2、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秀山府发[2001]89号《关于印发秀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证实,秀山县安监局的职能为主管全县安全生产及监督煤炭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的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3、秀山县人民政府秀山府人[2001]23号《关于李传宏等64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实,赵茂兴于2001年9月5日被秀山县人民政府任命为秀山县安监局副局长。
  4、秀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秀山安监发[2001]9号、[2002]7号、[2003]19号文件证实,赵茂兴于2001年至2003年期间,作为秀山县安监局副局长,一直分管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矿生产管理工作。
  5、秀山县安监局《二○○三年工作要点》、《关于开展(2003年)春节煤矿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及《二○○三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等书证证实,秀山县安监局客观上在对该县煤矿安全生产行使管理职责。
  6、《矿山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证实,赵茂兴于2003年3月18日、2003年6月24日两次对“四门二井”进行现场检查。该证据证实了被告人赵茂兴事实上在履行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
  7、《川河煤矿四门二井9.10重大水灾事故专家组技术鉴定报告》证实,四门二井透水事故原因为,该矿没有形成两个安全出口,安全生产系统不完善,没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采掘活动混乱,缺乏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矿上无任何技术资料,对周边采空区、老窖情况不清。在采掘过程中未制定矿井防治水害计划和排放水制度、措施,未遵循“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人为揭穿采空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矿井系统不完善,是造成人员伤亡惨重的重要原因。
  8、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四门二井“9.10”特大水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四门二井“9.10”特大水害事故调查报告》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四门二井“9.10”特大水害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证实,四门二井“9.10”水害事故属于责任事故,包括赵茂兴在内的17个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有一定责任,同时建议给予赵茂兴行政记大过处分。
  9、《租赁合同》证实,2001年5月29日,杨正和与秀山县川河国营煤矿签订租赁合同,采取将四门二井作为川河国营煤矿下属井田,再将该井“租赁”给杨正和等人的形式继续进行开采,该合同约定,川河煤矿按上级要求向杨正和宣传煤炭行业法律法规,并不定期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10、证人黄臣敏的证言证实,2000年全国煤炭行业实行“关井压产”,四门二井没有开采证,属于关闭对象。经个别领导多次打招呼,将四门二井以租赁形式挂靠到川河国营煤矿。但挂靠后,四门二井的负责人从不参加矿上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加上安监局对矿井实行直接管理,所以川河国营煤矿未实际对四门二井行使管理职责。
  11、证人周胜勤、龚中华、杨正富、黄文进、汪清贵等证人的证言证实,冷风洞井在挖掘过程中边掘进边采煤,案发前已经发现渗水现象,但矿井有关负责人没有引起重视。
  12、证人杨正和、陈德荣、杨正林等人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前秀山县安监局的人多次到四门二井检查安全生产。事故前一个月左右,四门二井出现渗水现象后,因矿上判断失误,没有引起重视,也没有向安监局报告,并继续挖掘。
  13、证人刘永书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前他与赵茂兴先后四次对四门二井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包括2003年一季度和二季度各一次。由于不懂专业知识,他们只能发现一些表面的、直观的问题,不能深入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也未能发现冷风洞井在采煤。
  14、证人杨秀荣的证言证实,2001年4月,在全市整顿煤炭行业过程中,四门二井及冷风洞井因无生产许可证,属于整改对象,被他组织工作人员炸封。之后,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的人员在成立安监局过程中都退休了,加之四门二井又报了整改方案及打风井的报告,于是就允许其继续打风井,但没有掌握冷风洞井在采煤的情况。
  15、被告人赵茂兴供述,他已经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等原因,未能发现、也未收到反映有关出事矿井存在采煤、透水等安全隐患,因而未能对出事矿井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茂兴在任秀山县安监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由于受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的限制等原因,虽然在客观上未能对事发矿井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应承担一定领导责任,但本案矿难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案发期间我国煤炭行业管理体制不健全、上诉人赵茂兴履责单位人少事多及出事矿井隐瞒安全隐患不上报等多方面原因形成,赵茂兴个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关于上诉人赵茂兴及其辩护人提出赵茂兴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理由,经查,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秀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茂兴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万晓佳
代理审判员  冉玲珑
代理审判员  侯 迅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周
 
 (文章来源:司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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