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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二审撤回上诉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刑终字第00045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中专文化,庐江县皮肤病医院中药房工作人员。2013年9月18日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庐江刑初字第003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3)庐江刑初字第003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恒
审 判 员  胡宏林
代理审判员  汪 蕾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圣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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