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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之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辩护人开庭前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起因是由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社会危害性,再加上被告生活压力大,一时没有抵挡金钱的诱惑而误入歧途。但被告人在犯罪前人一向表现良好,是单位为数不多的几个老员工之一,尽职尽责,先前并无无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都平在实施违法行为后到归案前,再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也多次找单位表示愿意归还所占物业费,无奈在还钱的沟通过程中不顺畅,被告也未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还钱不够积极,其在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主观恶性不大,完全是主观上的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请求法院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多次表示愿意退赃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念起初犯,恳请人贵院依法并参照湖北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文振
本辩护词摘自网络,版权归王文振律师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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