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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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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追逃追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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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确立了国际反腐败的五大法律机制即预防机制、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国际司法合作和执法合作机制、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下称资产追返机制)、履约监督机制,为各国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科学的反腐理念。资产追返机制是五大机制中最重要的和最具强制性的机制。
  《公约》在第5章用9个条款(第51条至第59条)针对资产追返机制作出详细规定,具体内容有:(一)关于“一般规定”,确立了腐败资产追返的原则,并强调这是《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二)关于“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规定了一整套机制,如核实客户身份、强化审查制度等。这有助于各国从源头上防控腐败犯罪。(三)“关于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规定了直接追回腐败财产的三项措施:1.允许另一缔约国提起资产确权的民事诉讼。2.允许本国法院命令犯罪人向受害国支付补偿或者损害赔偿。3.允许本国法院或主管机关承认另一缔约国对腐败财产的所有权。这为缔约国开展追返腐败资产提供了法律框架。(四)关于“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机制”,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裁决的“没收令”、可不经刑事定罪而没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得制度以及保障没收机制(“合理根据”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等);还规定了没收程序(由请求国提出没收令,被请求国法院决定或签发没收令、主管机关执行)。这些规定有利于开展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国际合作。(五)关于“特别合作机制”,规定了缔约国在不影响本国侦查、起诉或审判的情况下,无须事先请求而向该另一缔约国转发犯罪的资料。这种国际间的主动合作机制有利于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惩治腐败的合力。(六)关于“资产的返还和处分”,规定了资产处分的一般原则、财产返还的执行原则、合理费用的扣除原则、逐案订立特别协定的原则。这些规定极具可操作性。(七)关于“金融情报机构”,规定了金融情报机构的职责是负责接收、分析和向主管机关转递可疑金融交易的报告,以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所得的转移,并推广追回这类所得的方式方法。
  可见,《公约》中的资产追返机制,创设了资产追返的原则与法律框架,为境外追赃提供了法理依据,填补了国际法在这一领域的空白,是迄今各国际公约所建立的最具强制性的资产追返机制。但我国对如何健全资产追返机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给境外追赃带来不便。因此,当前应尽快健全国内资产追返机制与国际法接轨,进一步推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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