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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严重腐蚀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但长期以来,在查办腐败案件时,大部分行贿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据河南省上蔡县检察院统计,自2010年以来,该院共立案查处行贿犯罪案件21件24人,涉案金额达430余万元。该院调查发现,当前行贿犯罪存在“四多四少”现象。
受贿人员查处多,行贿主体查处少。2010年以来,该院共查处24名行贿人、46名受贿人。该院调查发现,受制于本县经济条件,行贿者不可能为不大的经济效益大额行贿,多是针对某一人一次行贿、小额行贿,多数构不成犯罪或者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受贿人虽然每次受贿数额少,但次数多,累计数额大,且他们大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查处后在本地影响比较大。如上蔡县商务局原副局长张卫东利用分管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刘某、雷某等9家家电经销商10笔贿赂款物计7.81万元。最终,张卫东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而行贿者多数行贿数额都在起刑点以下,且系主动交代,并愿意作为证人帮助检察机关办案,最终,这些行贿者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间接行贿案件多,直接行贿案件少。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者一般会选取适当的时机行贿,行受贿行为已越来越多地脱离了“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原有钱权交易贿赂模式,正在演变为“办事时候不送礼,送礼时候不办事”的长期稳定的交易形式。这种行贿方式隐蔽性强,容易形成长久互惠互利的利益共同体,因此,间接行贿成了当前行贿者的首选。根据统计,在上蔡县检察院查处的21起行贿案件中,单纯采取就事送钱、直接行贿的案件有5件,仅占23.8%;综合运用“感情投资”、送“节礼”及随“份子”等方式间接行贿的有16件,占76.2%。如上蔡县百尺乡大何庄原村支书朱北,通过向县扶贫办原主任科员梁建业(已被判刑)之子赠送价值近10万元的轿车,拉拢与梁建业的关系,获取了对该村生猪养殖补贴项目的实施监督授权,骗取国家扶贫资金52万余元,给国家造成86万元的经济损失。最终,朱北数罪并罚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查案带出案件多,举报引发案件少。实践中,行贿犯罪线索往往是靠间接手段获取或由其他案件牵连发现的,因举报发现的行贿犯罪案件线索较少。据统计,在上述21起案件中,因举报而立案侦查的有7件,仅占33.3%;其余行贿案件都是查案过程中自行发现或上级查案中交办的。行贿犯罪没有具体的受侵害对象,行贿人和受贿人都是既得利益者,双方都不愿打破利益联盟,不愿举报。再者,行贿犯罪很少关系普遍的大众利益,没有利益驱动和证明行贿犯罪行为发生的确切证据,群众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也不愿举报。由此,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对自营线索的深挖。如该院在查处县艾防办药械管理股原股长王炜(已被判刑)受贿案时,挖出了赖平原为垄断双黄连冻干粉针等艾防药品供应权向其行贿的案件线索。
适用缓刑多,判处实刑少。由于行贿犯罪的关键构成要件(“不正当利益”)在实践中难以认定,及个别司法人员“重查处受贿、轻查处行贿”的错误执法理念,加上目前立法方面对行贿犯罪设置的特别出罪条款和从宽处罚条款(包括《刑法》第389条第3款、第390条第2款、第164条第4款等),使大多数行贿人免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导致当前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处罚较轻。在该院查处的24名行贿者中,判处实刑的仅有7人,刑期最长的也仅是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这种高回报、低风险的处罚结果,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容易造成再犯。
由于行贿是受贿的重要诱因和源头,对行贿犯罪的“轻刑罚化”判处会进一步导致贿赂犯罪易发多发。为破解上述执法困局,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旗帜鲜明地提出“惩办行贿与惩办受贿并重”的刑事政策,抛弃“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习惯性思维,并通过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及自媒体进行法治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二是拓展贿赂犯罪科技侦查手段,综合运用手机短信、网络监控、微信等电子数据收集手段,以信息主导侦查方式破解行贿犯罪的隐蔽性,切实提升查办行贿犯罪的执法能力。
三是严格司法,杜绝“法外开恩”,严格执行“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适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以及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认真纠正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非监禁刑的不当适用,变“柔性司法”为“刚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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