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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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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人员廉洁执法是提升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司法机关坚持良性发展,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感受到司法的阳光与温暖。然而司法人员腐败行为的上演,不仅损害了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同时也降低了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因此充分认识现阶段司法腐败的成因,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已被摆上了重要日程。
  一、司法腐败现状
  《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2: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中统计,我国每年因违纪违法受到惩处的司法人员平均为864.6人,占整个司法队伍的2.85%。2014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深挖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犯罪,查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行政执法人员11948人、司法人员2279人,司法人员约占检察机关查办司法不公背后腐败犯罪案件总人数的19%。从中我们看出解决司法腐败问题迫在眉睫。
  二、司法腐败的危害
  英国思想家培根曾经说过,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水源。只有从根本上克服司法腐败,才能高高挚起司法公正的利剑,从而创造一个正义至上、人权不可侵犯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笔者通过总结,发现司法腐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也是社会正义的基石,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司法不公又致使社会公平正义的难以实现。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寄托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司法腐败的出现使人民群众获取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线希望破灭,人民不再相信司法机关,也丧失了对国家法律的敬畏和信仰,国家法律不能被普遍遵守,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更是无从谈起。
  (2)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腐败是权与利的博弈、正与邪的较量、权与钱的交易,司法人员一旦抵不住金钱的诱惑,在非法利益的驱动下,就会不正当履行职权,导致案件处理不公,轻则使利益的保护者变为了责任的承担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重则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甚至可能非法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3)直接损害司法机关执法权威
  执行难作为各级司法机关当前面临的老大难问题,一部分原因来源于司法腐败的产生,腐败造成了执法权威的下降。司法机关手中握有检察权和审判权等重要的司法权,本应是遵守法律的带头者、先行者,但是部分司法人员办理案件过程中却吃拿卡要、贪污受贿,人民内心受到了冲击,司法权威在人们心中也失去公正感和权威感,致使当事人对司法处理的过程与结果不信服、不满意,更不愿意去履行。
  (4)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司法队伍中腐败行为的出现必然会导致案件办理的不公,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这种不稳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司法腐败而造成利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为了寻求救济,会不断的申诉、上访,容易做出过激的举动,从而引发社会矛盾;二是因司法腐败使受到庇护的当事人因未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与责任的追究而有恃无恐,助长了这部分人的嚣张气焰,更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保障司法人员廉洁执法的几点措施
  (1)选拔优秀司法人员
  要加快推进司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解决司法机关人才短缺问题,使司法权得到正确、合法、及时、有效的行使,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司法机关人员任用制度,尽可能将律师队伍中的精英、高校的专家教授引进到司法队伍中,确保司法人员有较高的综合能力,从而全面提升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此外,司法机关内部也要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比武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2)完善内部各项制度
  在司法机关内部要建立案件办理数量质量评查、公正廉洁执法的监督约束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制度。一是要通过案件办理数量质量评查制度,强化案件承办人的责任意识,促使司法人员廉洁秉公办案。二是要通过监督约束制度的建立,使司法机关内部互相监督制约,努力将司法不廉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建立惩戒制度,为司法不廉行为亮出黄牌,督促司法人员廉洁司法。
  (3)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正在全国试点进行,这是党和国家在尽可能的促使司法权力免受行政权力的干预,这项改革实施后,检法两院的保障经费、人员任用都将由省级统一管理,挣脱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束缚。此外,要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待遇,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提高其社会地位。当司法人员试图用司法权换取个人利益时,就会慎重考虑其得与失、成本与收益,能有效的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
  (4)健全完善法律法规
  其一,要出台适用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让法律更具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以此来严格控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其二,可以通过出台司法判例,明确司法判例在现实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地位,以此避免同种类案件判决结果以不同情形出现的状况;其三,用法律来明确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结果错误的责任追究制,避免案件承办人通过上会的形式来规避责任和风险现象的发生。
  (5)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我国宪法虽然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怎样监督、如何发挥监督实效成了难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带来了契机,因此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好这一时机,积极探讨如何解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能监督的问题,为立法部门提供能真正发挥监督实效的立法参考,以此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从而有效遏制司法腐败案件的发生。
  (6)加大司法腐败惩治力度
  首先,检察机关要提高法律监督意识和司法人员素质,不断提升司法腐败的侦查能力,通过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司法人员的腐败行为,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其次,对司法机关内部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也要由纪检监察部门从严查处,震慑司法人员要清廉司法。再者,针对司法人员腐败惩处偏轻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定期开展排查活动并将其作为一种常态化的机制,排查分析量刑偏轻的原因,充分运用好抗诉等法律监督权,对确实存在量刑偏轻的司法腐败案件要坚决通过抗诉的途径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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