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大品牌 专业 专注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斜对面)

【最新判决】郑某甲、郑某乙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甲,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霞浦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2015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同年8月25日被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经霞浦县人民法院决定,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乙,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中专文化,住霞浦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2015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同年9月2日被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经霞浦县人民法院决定,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闽092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郑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郑某乙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依法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撤回上诉。

霞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1刑初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雪义

审判员陈鑫

代理审判员颜重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映芳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团队讨论
点击进入